建设封锁与区域规划变更:如何维权并申请损害赔偿

建设封锁损害赔偿:何时以及如何主张权利?

如何应对违法建设封锁与侵犯所有权


市政府自治权与土地所有者投资保护之间的冲突,是建设法律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市政府常借助建设封锁手段,暂时冻结某一区域的建设活动,以便重新审视其城市规划方案。另一方面,开发商与房产所有者已为项目准备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依赖现行的区域规划文件。本文详细分析双方权利,重点探讨如何质疑违法建设封锁,以及在何种具体条件下开发商可以实际申请建设封锁损害赔偿。

本文主要内容

  • 市政府建设封锁须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方能通过司法审查。
  • 开发商可通过哪些法律手段,抵御威胁其投资的目的性规制变更。
  • 为何已生效的区域决定和建筑许可构成所谓的土地使用限制,新规必须尊重这些限制。
  • 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依据建设法律享有建设封锁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主张什么,不能主张什么。
  • 为何实际损失(已徒劳投入的费用、地价下跌)在现实中可以获赔,而预期利润则在程序上极为困难。

市政府何时可以合法宣布建设封锁?

建设封锁是一种一般性规范行为。其目的是临时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的建设活动,以避免妨碍根据拟定区域规划文件对该区域的未来利用。目前,发布建设封锁的法律框架由283/2021号建设法规定(以下简称"新建设法")。历史上,依据的是183/2006号领土规划与建设法(以下简称"2006年建设法")。

法律规定了发布区域建设封锁令须同时满足三个实质性条件。第一,必须存在市议会关于制定新区域规划或变更现有规划的有效决定。第二,必须证明被禁止或限制的建设活动可能妨碍根据拟定文件对该区域的未来利用。第三,限制措施必须限于必要范围,包括空间范围、事项范围和时间范围。新建设法在§ 123第3款中明确规定,建设封锁期限不得超过6年。此外,根据§ 123第5款,区域建设封锁令不得限制或禁止养护工程及公益性交通或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明确表明:尽管市政府在制定区域规划时享有一定的政治自由裁量权,但发布建设封锁属于行政行为,不得具有任何专断性。正如最高行政法院在2009年7月21日的判决(案号1 Ao 1/2009-120)中所指出的:「对所有权的干预必须具有例外性,必须基于宪法赋予的合法目的,且仅限于必要范围,以最温和的方式实现预期目标,不得带有歧视性,并排除任何任意性。」

土地所有者如何有效抵制建设封锁?

针对建设封锁,受影响不动产所有者的基本程序救济手段是对建设封锁草案提出意见。新建设法§ 127第5款明确规定,对区域令草案不得依据行政程序法第六部分提出异议。意见必须在严格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即自草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市政府须在最终令的理由部分对意见作出实质性、清晰的回应。对意见回应的论证要求相对高于对建设封锁本身的论证要求。宪法法院在2018年11月8日的裁定(案号I. ÚS 178/15)中对此作出了确认。如果市政府忽视意见或仅作形式性回应,则导致该令本身不可审查。

一旦建设封锁被发布,所有者可依据150/2002号行政司法法典§ 101a及以下条款向省级法院提起撤销一般规范行为的申请。申请人通常主张违反比例原则、对受影响区域的歧视性界定,或违背基于市政府先前积极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期待(例如签订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议)。需注意,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一贯判例,规划协议本身(其规定已由新建设法§ 130及以下条款详细规范)并不在公法意义上产生合理期待,因为这是私法工具。正如最高行政法院在2014年11月13日的判决(案号7 As 181/2014-34)中所指出的:「约定的合同义务不能修改规范区域建设封锁令制定及其后果的法定(公法)规定。」因此,违反规划协议的私法索赔必须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已颁发的建筑许可能否阻止新规?

投资者应对建设封锁和区域规划变更的核心论据,是所谓的土地使用限制(新建设法§ 12 r项将其定义为:基于法律规定、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或基于土地性质而形成的、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变更限制)。如果开发商已为其项目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决定或建筑许可,则这些文件构成区域规划文件制定者须予尊重的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在2012年9月12日的里程碑式判决(案号1 As 107/2012-139)中指出:「区域决定(以及建筑许可)……构成建设法§ 26第1款意义上的土地使用限制。……因此,市政府不可能通过制定区域规划来'消除'已有效力的区域决定的效力。相反的解释可能导致荒谬的结果,即已合法选址、获批并竣工数年的建筑与区域规划相悖。」最高行政法院在2019年10月22日的判决(案号1 As 454/2017-102)中明确将上述结论延伸适用于建设封锁,认为「建设封锁实际上不可能阻止使用已生效的公法许可,即基于这些许可进行建设活动」,否则将违背许可受领人的合理期待以及对善意取得权利的保护。

这一规则的实际影响至关重要:建设封锁从其性质来看不可能对已有效许可的建设活动产生溯及效力。其效力仅针对尚未获批的未来项目。拥有生效建筑许可的开发商可不受封锁令影响继续推进建设。这一逻辑亦得到新建设法§ 133第4款的支持——该款明确规定,如项目许可已生效,则所有者无权就区域变化申请建设封锁损害赔偿。

哪些情况下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宪法秩序和法律规定均考虑到市政府的决定可能对投资者的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干预、从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基本制度由新建设法§ 133规定,该条款沿用了2006年建设法§ 102的规则。法律在此区分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必须严格区分。

第一种请求权是区域规划文件变更赔偿。如因区域规划变更导致所有者地块的建设许可被撤销或受到重大限制,则所有者有权获得赔偿。但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时间条件:仅当建设许可的撤销发生在最初将该地块划定为可建设用地的区域规划生效后五年内,方可获得赔偿。超过这一期限,请求权消灭。五年期限的计算中,不包括因建设封锁或区域规划规定的其他临时建设限制而导致地块无法建设的期间(§ 133第3款)。

第二种请求权是建设封锁损害赔偿。根据新建设法§ 133第2款,如权利人对地块或建筑物的权利因区域建设封锁令受到重大限制并因此遭受损失,则有权获得建设封锁损害赔偿。

两种请求权的赔偿均以金钱支付。但新建设法明确允许,经协商可以其他地块或建筑物替代金钱赔偿(§ 135第1款)。

具体可以主张什么?赔偿边界在哪里?

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开发商了解赔偿范围至关重要。实际上可以获赔的损害赔偿,依据建设法,其内容为以通常金额计算的为准备建设而支出的费用。依据法律,这一请求权主要包括:

  • 因封锁导致利用价值丧失而徒劳投入的、以通常金额计算的项目规划和工程服务费用。
  • 直接用于购买地块的费用。
  • 地块价值的降低——但依据法律,仅限于该地块作为债务担保(如抵押贷款)的情况。
  • 其他直接支出(行政程序费用、区域研究费用等),属于通常金额的建设准备费用。

相比之下,开发商在主张预期利润(即因封锁而损失的项目预计收益)时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预期利润虽然原则上属于89/2012号民法典§ 2952意义上的损害,但在实践中面临根本性的举证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一贯判例(如25 Cdo 3837/2011号裁定),预期利润不得仅为假设性的。受害方必须证明,根据所谓的"常规事项进程",其财产本应得到增加。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巨大的举证困难。如果投资者在建设封锁发布时仅持有区域决定或技术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许可,而住宅建筑本身尚未获批,法院则将其要求视为纯粹的"潜在利润"。25 Cdo 2909/2018号裁定明确指出,如果项目未获相关国家机关的必要许可(例如因未解决「污水处理厂及饮用水供应」等基础设施问题),则缺乏赔偿预期利润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建设主管部门是否真的会在完整的预期规模内批准主要住宅建筑。基础设施许可本身虽然构成建设封锁不得侵犯的土地使用限制,但并不自动保证完成并变现后续住宅项目的权利。

如何向市政府实际申请建设封锁损害赔偿?

申请建设封锁损害赔偿的流程从向市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开始。受损投资者在通知中精确说明损失范围,并要求市政府自愿履行赔偿义务。这一通知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它证明受损方已及时主张其权利,且市政府有机会庭外解决纠纷。

如果市政府不自愿支付赔偿,受损方须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投资者承担关于市政府行为违法或限制性、损害的发生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市政府通常以投资者有意识地承担了规制变更这一正常商业风险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市政府在发布封锁前积极支持该项目(例如签订规划协议、接受基础设施捐款或反复出具同意意见),则成功获赔的可能性将大幅提升。

一种特殊情形是省级法院以违法为由撤销建设封锁。这为依据82/1998号法律申请因违法决定或不当行政程序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致损害赔偿打开了大门。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因果关系更为容易,因为法院已权威地认定了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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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规划与损害赔偿的常见问题

建设封锁能否使已颁发的生效建筑许可失效?

不能。建设封锁是一种仅针对未来的措施,禁止或限制新许可的颁发。如果开发商持有生效的区域决定或建筑许可,这些决定构成所谓的土地使用限制。市政府不能通过建设封锁追溯性地干预这些善意取得的权利,已获批建筑的建设可以继续进行。这一点已由最高行政法院在2019年10月22日的判决(案号1 As 454/2017-102)中得到确认,见上文。

申请撤销违法建设封锁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司法法典,向有管辖权的省级法院申请撤销一般规范行为(区域建设封锁令亦属此类)的期限,为被诉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该期限不得延展,因此必须在封锁令发布后立即着手应对,不得拖延。

如果建设封锁使我的项目受阻,我能主张哪些具体的损害赔偿?

实际可获赔的是以通常金额计算的建设准备费用,尤其是购地费用、项目规划准备费用,或作为债务担保的地块价值降低所造成的损失(§ 133第1款)。所有损失均需以鉴定意见加以证明为佳。预期利润在程序上是非常困难的立场。开发商必须证明,利润的实现几乎是必然的,而在没有建筑物本身的建筑许可的情况下,这很难证明。如果市政府通过签订规划协议或接受基础设施捐款积极支持了项目,则成功获赔的可能性将大幅提升。

如果市政府在区域规划生效五年后才取消我的地块建设许可,会怎样?

如果市政府修改区域规划并在地块首次被划定为可建设用地后超过五年才撤销建设许可,则不产生依据建设法的建设封锁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者以此规则保护市政府免于无限期的风险。但建设封锁或区域规划中其他临时建设限制阻止地块建设的期间不计入五年期限。如果期限确实到期,则只剩下一般民事法律赔偿诉由,但这在程序上更为困难,因为区域规划的变更本身并非违法行为。

如果有效的建设封锁随后被法院撤销,是否仍可主张该期间的损害赔偿?

可以。如果省级法院以违法为由撤销建设封锁,则可据此依据82/1998号法律申请因违法决定或不当行政程序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致的损害赔偿。投资者可要求赔偿因违法延误项目而客观产生的额外费用,尤其是额外的财务成本、徒劳投入的项目规划准备支出,以及可证明的相关期间地块价值降低。预期利润同样可以主张,但须满足与其他情况相同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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