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解雇捷克共和国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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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VISježek捷克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家还向国内和国际客户提供关于集体解雇捷克共和国雇员程序的具体法律建议,并在谈判集体解雇捷克人时协助客户处理所有捷克法律事务员工与捷克当地劳工局,工会和捷克员工。

 

1.集体解雇捷克共和国的雇员

根据捷克法律,雇用至少20名雇员的雇主对其组织变更有一定的法定义务,这些变更会影响30个日历日内的大量冗余雇员。即使在雇主根据终止通知终止第一名雇员的雇佣关系之前,该雇主的义务也适用。

关于捷克集体解雇的规则包含在第262/2006 Coll。号法案中,经修订的捷克“劳动法”(“捷克劳动法”)。有关条款的非正式译文构成本备忘录的附件1。

 

2.集体解雇捷克员工

捷克“劳动法”规定了捷克雇主实施集体解雇程序的以下条件:

(i)雇主因组织原因终止雇佣合约;和

(ii)雇主在30个日历日内终止雇佣合同;和
(iii)雇主解雇了一定数量的雇员。

 

2.1组织原因

只有在捷克雇主因下列其中一项原因终止雇佣关系时,集体解雇程序才适用:

(i)如果雇主的承诺或其部分被关闭[捷克“劳动法”第52(a)条];要么

(ii)如雇主的承诺或其部分重新安置[捷克“劳动法”第52(b)条];要么

(iii)如果雇员因雇主或雇主主管机构决定改变任务,技术设备,减少雇员人数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效率)或引入其他组织而导致雇员变得多余变更(重组)[捷克“劳动法”第52(c)节]。

 

2.2 30个日历日期

冗余雇员的雇佣合同必须在捷克雇主的终止通知的基础上在30个日历日内终止。如果至少五名雇员的雇佣合同在该时间段内终止,则多余雇员的数量将包括(a)根据雇主的终止通知终止的雇员以及(b)终止雇主的雇员。与雇主就同一组织变更达成协议的基础。

 

2.3终止雇员人数

对于集体解雇程序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终止雇员的门槛:

(i)雇主雇用至少10名雇员,雇用20至100名雇员;

(ii)雇员雇用101至300名雇员的雇员中至少10%;要么

(iii)雇主雇用超过300名雇员的雇员至少30名。

雇主雇用的雇员总数在第一次终止通知发送给冗余雇员之前的前一天计算。

 

3.捷克雇主的义务

在雇主提交第一次终止通知之前,雇主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和雇员委员会,特别是:

(i)集体解雇的理由,

(ii)裁员和受影响的员工人数,

(iii)雇主雇用的雇员总数和工作构成,

(iv)计划进行集体解雇的时间段,

(v)建议选择裁员的标准,

(vi)遣散费以及(如果相关)雇员的其他权利被裁减。

同时,雇主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捷克劳工局与工会和雇员委员会(如适用)的相同和开始的磋商。雇主将向工会和雇员委员会提交一份该通知的副本。

在通知工会和捷克雇员委员会后,雇主应与他们协商集体解雇,并与他们讨论可采取的措施,以减少集体解雇的负面影响。

雇主必须进一步向捷克劳动局提供关于集体解雇决定的书面报告以及与工会和雇员委员会协商的结论。在此类报告中,必须列出受集体解雇及其职称影响的最终雇员人数。此类报告必须在第一个雇佣关系不再存在之前至少30天送交主管捷克劳工局。如果雇主错过了报告交付的截止日期,则2个月的终止通知期将自动延长,以便在交付之后的30天期限内,冗余雇员的雇佣关系将始终不复存在。向捷克主管劳工局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的一份副本将由雇主提交给工会和雇员委员会。

每个被裁员的员工必须被捷克雇主告知捷克劳工办公室提交报告的日期。

主管捷克劳工局是雇主开展活动的司法管辖区域办事处(通常是工厂所在地或雇主办公室)。

如果工会和雇员委员会均未在捷克雇主处成立,雇主将履行上述义务,对所有受集体解雇影响的雇员负责。

 

4.捷克共和国集体解雇的时限

除非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或与个别雇员另有协议,否则集体解雇可在以下时间范围内进行管理:

(i)雇主就集体解雇某些多余雇员的内部决定[D],

(ii)雇主通知工会和雇员委员会或所有受影响的雇员(如果没有建立雇员组织)和捷克地区主管劳工局[D + 0],

(iii)向雇员发出终止通知[D + 30天];

(iv)与工会及雇员委员会或所有受影响雇员(如未成立雇员团体)[在第一份雇佣关系不再存在的D + 0至30天]进行磋商;

(v)向捷克主管区域劳工局提交关于集体解雇的书面报告[在第一次雇佣关系不再存在之前30天];

(vi)在2个月通知期[1] [D + 30天+ 2个月]之后终止雇佣关系。

5.向捷克雇员支付遣散费

鉴于雇主方面集体解雇的原因,多余的雇员有权获得以下遣散费(无论雇佣关系是否通过通知或协议对同一组织变更终止):

(i)如果雇佣关系持续不到一年,则为1个月平均工资;

(ii)如果雇佣关系持续至少1年但不超过2年,则为2个月平均工资;

(iii)如果雇佣关系持续至少2年,则为3个月平均工资;要么
(iv)(a)3个月平均工资和(b)根据上述(i) - (iii)条计算的金额,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员工的工时时间安排的。就业终止。

对于遣散费的计算,雇佣关系还包括同一雇主的过去雇佣关系,前提是从过去的雇佣关系终止到当前雇佣关系的开始不超过6个月。

除非与雇员另有约定,否则捷克雇主将在雇佣关系终止后的正常工资日支付遣散费。

集体谈判协议或个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遣散费的其他条款。

这些信息仅提供信息,并不代表对手头问题的全面分析,而只是概述了当前的法律框架,并包含了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我们无法保证与此处的结论不同的任何解释 未来各民事或仲裁法院不予通过。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JUDr.  Mojmír Ježek,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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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解雇的捷克“劳动法”条款

 

第6分部

集体解雇
 

第62节

(1)集体解雇(捷克语“hromadnépropouštění”)是指一个雇主在30个日历日内根据第52条规定的理由(理由)给出的通知终止雇佣关系(a) )至(c):

(a)十名雇员,如雇主雇用20至100名雇员;

(b)10%的雇员,雇主雇用101至300名雇员;

(c)30名雇员,如雇主雇用超过300名雇员。

如果最终五名雇员的雇佣关系在第一句规定的条件下终止,则(a)至(c)项下的雇员总数还应包括雇主以同样理由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 通过协议。

(2)在向个别雇员发出通知之前,雇主应提前30天及时向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雇主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a)集体解雇的理由;

(b)多余的雇员人数及受影响的职位;

(c)雇主雇用的雇员总数(由雇主的承诺)和工作构成;

(d)计划进行集体解雇的期间;

(e)建议选择裁员的标准;

(f)裁员补偿(即遣散费),以及相关的雇员的其他权利被裁减。

(3)与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协议,特别是关于旨在预防或减少集体解雇的措施,减轻其对雇员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他们在其他雇主的工作场所(地点)安置合适的工作。

(4)同时,雇主应书面通知主管劳工局第(2)和(3)款规定的措施,特别是这些措施的原因,雇员总数,以及其中一些员工受到措施和职称的影响,集体解雇的时间,选择雇员的标准是多余的,以及与工会组织或工作的磋商的进一步开始理事会。一份书面资料应由雇主在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提供。

(5)雇主应向工业主管局提交关于集体解雇的决定以及与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协商的结果的书面报告。雇主应在其报告中说明总体雇员人数,一些受集体解雇影响的雇员及其职称。该书面报告的一份副本应送交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有权对雇主的书面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并在主管劳动办公室提供服务。如果在雇主财产上宣布破产令,雇主应仅在其要求下向主管劳动局提交该书面报告。

(6)如果工会组织或工作委员会均未在雇主的承诺中成立,或者如果已经成立,则不在那里经营,雇主应履行第(2)至(5)款规定的职责。 - 每个受集体解雇影响的员工。

(7)雇主须将根据第63条提交的书面报告送达(送达)劳工处的当日通知其雇员。

第63节

受集体解雇影响的雇员的雇佣关系,应当在雇主根据第62(5)条提交的报告送达主管劳动办公室的当天连续30天届满时通知终止,除非雇员声明他 并不坚持遵守这样的时限。 如果已经对雇主(雇主的承诺)判决破产决定,则不适用。

第64节

第62和63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主管机构作出决定的集体解雇[第52(c)条]。

国家通知期限在向雇员发出终止通知后的日历月的第一天开始,并在相关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