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破产法和董事会成员在捷克的职责

捷克有限责任公司或捷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董事会成员在捷克共和国的破产地位中的义务和责任



 

捷克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基本职责

 
在这个艰难的时期,作为捷克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成员,认真履行所有强制性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捷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或捷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私法中的相关责任主要由捷克第90/2012号法集,即《商业公司法》,经修订("捷克商业公司法")以及由捷克第89/2012号法集,即《民法》,经修订("捷克民法")规定。某些与执行董事业绩相关的其他问题进一步受到特别法律的约束,特别是第182/2006号法("捷克破产法")和捷克第140/1961号法集,即《刑法》,经修订("捷克刑法")。有关人力资源的问题还受到以下规定的制约捷克第262/2006号法集《捷克劳动法》,经修订("捷克劳动法")
 
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捷克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权力范围、运作和职责作出不同的规定,或更详细的规定。请注意,公司备忘录可以对执行董事的权力范围、运作和职责作出不同的规定,或更详细的规定。
 
您可以在我们的文章中找到更多关于捷克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捷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基本职责和责任的信息捷克法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捷克公司在无力偿还或破产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的基本职责和限制

 
根据《破产法》第98条,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作为捷克公司的法定机构,在得知捷克公司已经破产(即捷克公司在《破产法》相关条款意义上的过度负债或破产)后,必须立即向法院提交对公司资产的破产声明申请书。
 
如果执行董事违反了提交破产申请的义务,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要对给捷克公司的债权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这种损失不是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一点上,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捷克《破产法》对宣布无力偿债/破产的测试

 
捷克的破产制度受《捷克破产法》管辖,该法规定了解决公司潜在破产的两种基本方法。 这两种方法是 (i) 对无力偿还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及(ii) 对无力偿还的债务人进行重组。
 

捷克《破产法》下的破产检验标准

 
应当指出的是,捷克《破产法》不承认公司集团的破产,因此,捷克《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标准不以合并账户为基础对合并的公司集团进行检验。
 
只有当捷克公司无力偿还时,它才可能被提起破产程序。 要想被破产法院宣布破产,捷克公司需要满足捷克破产法规定的两种适用的破产测试之一--流动性测试或资产负债表测试。
 

捷克《破产法》下的资产负债表测试

 
如果捷克公司有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偿付能力:
 
(i) 至少有两个债权人,并且同时,
 
(ii)其账户债务总额(无论是否到期)超过其资产价值(考虑到其未来业务的任何预期收入)。
 
请注意,由于没有指导如何计算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相当难以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资产负债表的标准,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捷克《破产法》下的流动性测试

 
根据流动性测试,如果符合所有三个标准,捷克公司将被视为破产:
 
(i) 它有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
 
(ii) 债务逾期超过三十(30)天;及
 
(iii) 它没有能力支付这些债务。
 
捷克《破产法》规定了一个假设,即捷克公司无力支付其债务,如果该公司已暂停大部分付款,或至少三个月没有支付其债务,或不可能通过执行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或在破产法院要求下未能提交其资产清单。
 

捷克《破产法》下的捷克公司破产的后果

 
一般来说,只要捷克公司符合破产检验标准,就会出现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下后果:
 
(i) 根据捷克《破产法》,本公司及其执行董事有法定义务在意识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后立即提出破产申请;不提出破产申请可能导致该实体和/或其执行董事对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ii) 捷克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有权对他们认为已经破产的捷克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捷克《破产法》下的破产的各种后果

 
捷克《破产法》下的捷克公司宣布破产的各种后果。
 

捷克《破产法》下的捷克公司行为的无效性

 
根据捷克《破产法》,捷克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其各自的债权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可能是可撤销和无效的(捷克语:neúčinné)(例如,公司根据财务文件对其债务的任何偿还如果被认定为可撤销和无效,则债权人必须将其归还给公司的破产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该行为是与公司的亲近人士(捷克语:osoba blizká)或关联公司签订的,则该行为易受破产程序中可撤销性要求的影响的期限通常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3年。 如果该行为是与独立的第三方(包括股东)订立的,则适用期限为1年。 破产托管人可以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提出质疑(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有这样的指示,则必须这样做),并声称其无效,原因包括:对相关行为提供的对价不足,该行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优惠的,或由于故意剥夺了债权人满足其债权的权利。
 
应该指出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为捷克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担保,都可能受到受托人的质疑。 这需要满足一些额外的法律前提条件,我们相信有很好的论据来支持和维护债权人在该要求中的地位。
 

捷克《破产法》下的破产抵销

 
捷克《破产法》并不禁止债权人在破产法院宣布公司破产之前(即从提出破产申请到相关破产法院宣布破产的这段时间内)行使抵销权。
 
在宣布破产后,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抵销:(a) 在宣布破产之前就已经满足了抵销的条件,并且在破产程序中正式提交了(作为抵销对象的)债权,或者(b) 该债权没有通过无效的法律行为宣布,或者(c) 债权人在获得应收款项时不知道捷克公司已经破产,或者(d) 债权人没有拖欠超过抵销的金额的付款。
 
有关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COVIS ježek, advokátní kancelář s.r.o.
Betlémské nám. 6
110 00 Praha 1
e-mail: mojmir.jezek@ecovislegal.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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