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共和国废除房地产购置税

自2019年12月1日起废除捷克共和国的房地产购置税/房地产转让税(捷克REAT/RETT)的转让



 

在捷克共和国废除房地产购置税/房地产转让税(REAT/RETT)

 
2020年5月13日,捷克政府提交了给捷克下议院的议案,该议案将废除参议院关于财产购置税的第240/2013号法定措施自2020年5月以来,立法过程正在下议院进行作为政府之前在新冠病毒传播后制定的措施和税收减免的一部分,尽管它没有在立法紧急状态下被接受。三读发生在2020年7月8日捷克下议院第54次会议上,187名代表投票支持接受该法案。捷克参议院评论的法案被退回到捷克下议院,对某些提法和澄清进行了轻微的修改,并对某些要点的顺序进行了修改,但原意和效果保持不变。下次讨论从2020年8月24日开始。
 
该法案在2020年9月15日的众议院会议上获得通过。 第386/2020号征收法,废除参议院关于房地产购置税的第240/2013号征收法定措施,并废除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废除房地产购置税的规定于2020年9月26日生效。
 

捷克房产购置税/房地产转让税的取消对2019年12月1日之后批准的所有转让都具有追溯力

 
政府法案废除了在捷克共和国获得房地产或财产的税,甚至具有追溯效力。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所有转让中,不应支付收购的转让税,其中存款的建议已被批准。那些已经提前支付了税款的人将能够通过标准方法要求他们多付的税款,因为该法案没有提供新的具体工具来解决这种情况。
 
豁免转让的决定性日期,即2019年12月1日,是即将取消的参议院第340/2013号财产采购税法定措施第32条的直接结果,该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获得财产后的3个日历月内提交纳税申报,在该日历月内将 a)财产所有权存入地籍;b)建设权或包括延长该权利建立时间的变更;或 c)信托基金的管理。具体来说,这个日期是间接来自法案的第二条。
 
“1. 如果报税期限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到期,参议院第340/2013号法律措施收集,如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修订。税法规定的报税期限的延长不在考虑之列。
 
2. 如果提交纳税申报的最后期限在2020年3月31日到期,在本法生效之日前停止的房地产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应在本法生效之日停止适用。根据《税法》规定延长报税期限的情况不在考虑之列。“

 

在捷克共和国,自2021年1月1日起获得的房地产免征自然人所得税的时间测试从5年延长至10年。

 
在提议废除捷克参议院关于财产购置税的第340/2013号法定措施的同时,还提议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其中一项修改建议是将2021年1月1日起购置的不用于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豁免时间测试从目前的5年延长到10年。对于在此日期之前获得的房地产,目前的5年期限将被保留。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出售卖方居住的房地产,在拥有2年后,仍然维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
 

在捷克共和国使用收入为其提供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捷克共和国出售房地产的收入,如果卖方不居住,但将用出售的收入来满足其住房需求,现在也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捷克所得税法》新的第4b条对住房需求作了相当广泛的定义:
 
„第4b条
住房需求
(1) 就所得税而言,住房需求可理解为
a) 建造住宅楼、家庭房屋、单位,其中不包括除车库、地窖或储藏室以外的非住宅空间,以及建筑物的改建,
b) 购置土地的代价
1.条件是,在收购土地后的4年内,在该土地上开始建设 (a) 项所述的住房需求,或
2.与收购 (c) 项所述的住房需求有关,
c) 收购的代价
1.公寓楼,
2.家庭住宅,
3.正在建设中的公寓房或家庭房,
4. 不包括车库、地窖或储藏室以外的非住宅空间的单位,
d) 法人成员为获得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公寓或家庭房屋的权利而向法人偿还押金,
e) 维护和改建公寓楼、家庭住宅、出租或使用的公寓或不包括车库、地窖或储藏室以外的非住宅空间的单位的建筑,
f) 夫妻共同财产的结算或共同继承人的结算,如果结算的对象是与购置不包括车库、地窖或储藏室以外的非住宅空间、家庭住房或公寓楼的单位有关的份额支付,
g)商业公司的成员为转让其在商业公司的股份而支付的款项,该款项与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公寓的权利的转让有关,
(h) 偿还纳税人用于资助 (a) 至 (g) 点中提及的住房需求的贷款或借款,条件是这些住房需求的条件得到满足。
...“.

 
如果纳税人在获得这些资金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前将这些资金的获得情况通知税收管理员,则适用收入豁免,其条件是将从该收入中获得的资金用于购买自己的住房需求。如果纳税人向税收管理员发出这一通知,那么,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使用所获得的资金来购买自己的住房需求方面的收入豁免条件就得到满足:
(a) 在紧接着纳税人获得这些资金的纳税期结束前,使用这些资金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或
(b) 在获得住房需求之前,使用与筹集的资金相对应的金额来采购他自己的住房需求,但不早于纳税人获得这些资金的纳税期的前一个纳税期。
 
如果不符合使用获得的资金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的收入豁免条件,根据《所得税法》第10条,在紧随纳税人获得资金的纳税期之后的纳税期内,这种收入就是收入。如果在《所得税法》第4b条第1款 (b) 项第1点规定的住房需求开始建设的情况下,根据《所得税法》第10条,在开始建设的期限徒然到期的纳税期内,这笔收入是收入;如果纳税人在开始建设的期限到期前失去了土地,根据《所得税法》第10条,在纳税人失去这片土地的纳税期内,这笔收入是收入。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捷克共和国的贷款利息从税基中扣除的最高限额减少到15万捷克克朗,用于签订抵押贷款

 
该法案还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签订的抵押贷款,贷款利息的最高扣减额从30万捷克克朗降至15万捷克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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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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