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产品通用安全法规:经济经营者的新义务和责任
欧盟关于产品通用安全的新法规(关于产品通用安全的第(EU) 2023/988号法规,该法规修订了第(EU) 1025/2012号法规和第(EU) 2020/1828号指令,并废除了第2001/95/EC号指令和第87/357/EEC号指令)已生效,该法规自2024年12月13日起将取代现行法律规定(以下简称"GPSR" -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当前以欧盟指令2001/95/EC和第102/2001号法律《产品通用安全法》形式存在的规定将被现代化,该法律将指令转化为捷克法律。这将加强消费者保护并提高在欧盟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欧盟产品通用安全法规主要强调更容易识别制造商、更彻底的产品标识以及解决安全问题的效率。
GPSR对产品安全提出了新要求,并规定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在线市场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与之前的指令不同,GPSR也适用于在线市场运营商(marketplace),这对所有销售面向消费者产品的主体来说是一个重要变化。GPSR的目标是改善内部市场的运作,确保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法律形式从现行指令改为法规,不再需要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因此,第102/2001号法律不会有大的变化,主要变化仅在于调整条款,使其不与新的GPSR相矛盾。GPSR不适用于受特殊规定约束的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或动物饲料。
新规定带来的变化必须由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来反映。以下您将找到与GPSR相关的主要变化的简要清单,这些变化不仅等待着电子商务运营商,需要做好准备:
在产品报价中标识制造商的义务
卖家现在必须在产品报价中注明制造商的名称、其注册商业名称或商标、地址和可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GPSR第19条(a)款)。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必须指定一个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人,卖家必须注明其姓名、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GPSR第19条(b)款)。
在产品报价中注明警告和安全信息的义务
现在还开始实施在产品报价中以消费者可理解的语言注明安全信息和警告的义务。这些信息应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注明,在远程销售时也应在产品报价中注明(GPSR第19条(d)款)。
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进行通知
随着GPSR的生效,现在还开始实施关于怀疑产品未履行GPSR规定义务的通知义务(GPSR第9条第8款(c)项、第11条第8款(d)项、第12条第4款(c)项),通过新建立的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进行通知。
如果卖家得知产品造成了事故,也必须立即通知制造商(GPSR第20条第3款),制造商将根据GPSR采取进一步措施。
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检查的义务
卖家现在有义务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履行了GPSR规定的义务(GPSR第12条第1款)。主要是检查产品的正确标识和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如果卖家认为并非所有义务都已履行,必须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报告不符合GPSR的情况(GPSR第12条第4款(c)项)。
产品召回
如果出于安全原因召回产品,卖家有义务直接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GPSR第35条第1款),或在无法直接联系的情况下,通过覆盖范围尽可能广的渠道进行通知(GPSR第35条第4款)。
如果卖家对产品召回负有责任,必须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三种补救措施中的至少两种(GPSR第37条第2款):
- 修理召回的产品;
- 用相同类型的安全产品更换召回的产品;
- 退还至少与客户支付金额相同的购买价格。
在以下段落中,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GPSR的各个条款。
产品通用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第2条)
GPSR为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制定了规则。根据GPSR第2条,其适用范围定义为面向消费者或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即使它们不是为消费者设计的。这包括新产品和已修理或回收的二手产品。
GPSR适用于非协调产品(没有特定欧盟法规)和协调产品(有欧盟法规),在相关协调立法未涵盖风险或风险类别的情况下。
明确排除的产品包括:
- 人用和兽用药品
- 食品和饲料
- 活体植物和动物
- 古董
- 植物保护产品
GPSR不影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其他欧洲法规,并要求在风险管理中应用预防原则。制造商必须考虑与其产品相关的所有可能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这些风险。
产品通用安全法规的定义(第3条)
GPSR第3条包含了正确实施所需的重要定义。一些关键概念包括:
- "投放市场":首次向联盟市场提供产品,而"供应市场"是指随后向欧盟消费者或分销商提供产品,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 "经济经营者":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制造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进口商负责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到联盟市场。分销商是确保产品在欧盟进一步分销的主体,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负责诸如仓储、包装和发货等活动。
- "风险"和"构成严重风险的产品":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或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在严重风险的情况下,需要市场监督的快速反应。
- "从流通中召回"和"从市场撤回":从市场撤回防止产品留在供应链中,而从流通中召回针对的是已经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产品。
- "市场监督机构"是根据第(EU) 2019/1020号法规第10条由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负责在该成员国境内组织和执行市场监督。
- "市场监督"是市场监督机构的活动和措施,旨在确保产品符合GPSR规定的要求。
远程销售(第4条)
GPSR第4条确定了何时将销售报价视为针对欧盟消费者。GPSR适用于通过在线或其他远程方式提供的所有产品,如果报价针对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
要使销售报价被视为针对欧盟消费者,需要评估各种因素,例如可以发货的地理区域、使用的语言、货币或特定域名。然而,仅在欧盟可访问的界面是不够的——必须明显表明该主体确实将其报价定向到欧盟。这种方法基于欧盟法院在C-585/08和C-144/09案(Pammer和Alpenhof)的裁决,这些案件涉及在欧盟内针对特定国家的商业活动。
制造商的义务(第9条)
GPSR第9条为非协调产品的制造商引入了一系列义务,旨在确保市场上产品的安全。这些义务的制定方式是让制造商主动预防风险,并有效应对可能的安全问题。
- 风险分析和技术文档: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必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准备技术文档,证明产品是安全的。该文档必须包含有关安全措施和所使用的欧洲标准的信息(如果使用)(GPSR第9条第2-3款)。
- 批量生产中的安全:制造商必须通过实施控制机制来确保批量生产中产品的安全,这些机制监控生产过程和所用组件的安全性(GPSR第9条第4款)。
- 产品标识:制造商必须正确标识产品,包括类型、批次或序列号,并在产品上注明制造商的名称、商业名称和联系信息。这些信息应清晰可见且易读(GPSR第9条第5-6款)。
- 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对于必要的产品,必须附上使用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如果产品在捷克共和国销售,这些信息必须使用捷克语(GPSR第9条第7款)。
- 纠正措施和沟通:如果产品构成安全风险,制造商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措施告知消费者和负责机构,并在必要时确保从流通中召回产品。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用于通知消费者和监督机构(GPSR第9条第8-9款、第35-36条)。
- 供应链内的沟通:制造商必须向供应链通报所有发现的可能威胁消费者的安全问题(GPSR第9条第10款)。
- 消费者投诉和内部登记:制造商必须提供消费者可以提出投诉的方式,并保存这些投诉的内部登记。制造商有义务调查投诉并采取可能的纠正措施(GPSR第9条第11-13款)。
进口商的义务(第11条)
GPSR第11条规定了非协调产品进口商的义务,旨在确保将安全产品投放市场。其中一些义务目前已经存在,而另一些则是新的。进口商负责确保其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通用安全要求。
- 确保产品安全:进口商有义务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确保产品符合GPSR第5条规定的通用安全要求,并确保制造商履行了第9条第2、5和6款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准备技术文档和正确标识产品(GPSR第11条第1款)。进口商必须验证制造商提供了安全产品,其中包含证明安全性所需的信息并正确标识。
- 禁止将产品投放市场:进口商不得将其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通用安全要求或制造商未进行风险分析和准备技术文档的产品投放市场(GPSR第11条第2款)。只有在产品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
- 危险产品通知:如果进口商发现产品危险,有义务通知制造商并确保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通知相关监督机构。进口商可以验证制造商是否进行了相应的通知,或自行通知。
- 产品标识:进口商必须正确标识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包括注明其名称、注册商业名称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无法直接在产品上注明所需信息,可以在产品包装或附带文件上注明(GPSR第11条第3款)。注明网站不符合注明电子邮件地址的要求。
- 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进口商有义务在产品上附上清晰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如果这对其安全使用是必要的)。如果在捷克共和国投放市场,这些信息必须使用捷克语。如果产品可以在没有说明书和安全信息的情况下安全使用,则可以不附上(GPSR第11条第4款)。
- 储存和运输:进口商必须确保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不威胁其安全。进口商应考虑与产品特性相关的温度、光照条件和其他因素(GPSR第11条第5款)。
- 保存技术文档:进口商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10年内保存制造商准备的技术文档。应监督机构要求,必须提供此文档(GPSR第11条第6款)。
- 与监督机构合作:进口商必须与监督机构和制造商合作,确保产品安全(GPSR第11条第7款)。
- 纠正措施:如果进口商发现产品危险,有义务通知制造商并确保采取纠正措施,其中可能包括从流通中召回产品(GPSR第11条第8款)。进口商还必须通知消费者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通知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监督机构。
- 验证沟通方式:进口商必须验证制造商是否向公众提供了提交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建议的方式。如果这些方式不可用,必须由进口商提供(GPSR第11条第9款)。
- 保存内部登记:进口商有义务保存投诉和建议的内部登记,必须调查这些投诉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制造商和其他相关方(GPSR第11条第10和11款)。该登记只能包含调查投诉所需的个人数据,必须最多保存5年。
分销商的义务(第12条)
GPSR第12条规定了分销商的义务,旨在确保将安全产品投放市场。其中一些义务已经存在,而另一些则是新的,涉及非协调产品。分销商是指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向市场供应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 验证要求的履行:在向市场供应产品之前,分销商必须验证制造商履行了第9条第5至7款规定的要求,或进口商履行了第11条第3和4款规定的义务。这包括验证产品的标识,标识必须清晰且不得被其他信息覆盖,以及附上捷克语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如果产品在捷克共和国市场销售)。
- 确保储存和运输条件:分销商必须确保在运输和储存期间遵守适当的条件,保护产品的安全和符合第9条和第11条的要求。
- 不供应不合格产品:如果分销商有理由认为产品不安全,则不得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标识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
- 通知不合格或危险产品:如果分销商有理由认为供应的产品不符合标识要求或缺少必要信息,有义务通知制造商或进口商。还必须确保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其中可能包括从流通中召回产品,并通过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向相关监督机构通报这些措施。
投放市场产品的负责人的义务(第16条)
根据GPSR第16条,对于投放到单一市场的每个产品,必须确定一个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确保产品的安全。该人作为市场监督机构的合作伙伴,在风险产品的情况下实施具体措施以确保其安全。
负责人可以是:
- 在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根据GPSR第3条第8款的定义,制造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其制造或委托设计或制造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根据GPSR第3条第10款的定义,进口商是指"在联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到联盟市场";
- 授权代表,根据GPSR第3条第9款的定义,授权代表是指"在联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其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制造商义务相关的特定任务";
- 在联盟境内的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根据GPSR第3条第12款的定义,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仓储、包装、地址标注和分发,但不是相关产品的所有者,不包括第97/67/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第2条第1款意义上的邮政服务、第(EU) 2018/644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第2条第2款意义上的包裹递送服务以及任何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这适用于其处理的产品,如果在欧盟境内没有其他负责人。
负责人履行以下任务:
- 验证并保存产品技术文档10年;
- 应监督机构要求,以捷克语提供技术文档和其他必要信息;
- 在怀疑产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知监督机构;
- 在不履行要求的情况下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 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文档和标识要求;
- 对产品造成的事故进行通知。
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注明负责人的姓名、商业名称和联系信息,以便于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
远程销售产品时经济经营者的义务(第19条)
GPSR第19条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包括社交网络)销售产品的经济经营者规定了具体要求。目标是确保消费者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欧盟市场上可获得产品的安全性。
GPSR要求在线销售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时,市场上提供的每个产品都必须清楚地标明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主体,即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制造商的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对于非欧盟制造的产品,标明的主体必须能够根据2019年6月20日关于市场监督和产品法规遵从性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 2019/1020号法规第4条规定的规则,履行对消费者和监督机构的所有义务。这种分层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负责主体:
- 在欧盟境内的制造商:如果制造商在联盟境内,则对产品投放市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其安全、信息透明传递以及符合产品文档要求。销售页面上必须清楚地注明制造商的名称、商业名称或商标以及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进口商(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责任转移给进口商。进口商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所有安全和信息要求。报价页面上必须注明进口商的联系信息,进口商负责符合欧盟要求并与监督机构合作。
- 授权代表:如果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授权代表,责任转移给该代表。该代表必须由制造商正式授权代表其行事并履行符合GPSR和产品安全所需的所有任务。
- 在欧盟境内的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如果上述主体都不在欧盟境内,责任转移给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该提供商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欧盟法律,并与监督机构合作。
除标明负责主体外,第19条GPSR还规定以下义务:
- 产品标识信息:每个提供的产品必须清楚地标明标识数据,如名称、类型、系列、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标识符。产品图像必须与其实际外观相符,并包含便于明确识别的详细信息。
- 安全和警告信息:如果特定法规或安全方面要求,销售页面上必须以提供产品的国家的语言(例如捷克共和国为捷克语)注明警告和安全信息。
Safety Business Gateway(第27条)
GPSR第27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建立Safety Business Gateway门户网站,旨在便利经济经营者和在线市场运营商向市场监督机构履行通知义务。GPSR要求这些主体通过该门户网站向监督机构通报危险产品、与已投放或供应市场的产品相关的事件,以及向消费者传达有关安全问题的信息(GPSR第9条第8和9款、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和8款、第12条第4款、第20和22条)。
该门户网站现已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以"Safety Gate:欧洲非食品危险产品预警系统"的名称访问(https://webgate.ec.europa.eu/gpsd/screen/public/home)。目前,制造商和分销商可以提交有关危险产品和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但随着GPSR的生效,这项活动将成为强制性的。
Safety Business Gateway包含两个不同的空间:为监督机构设计的内部部分和可供经济经营者和在线市场运营商访问的外部部分。要访问外部空间,需要创建EU Login账户。创建EU Login的说明以及有关通知的详细信息包含在制造商和分销商用户手册中,该手册是附录的一部分。
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更新此门户网站,以满足GPSR规定的所有要求。更新完成后,还将准备新的用户手册。门户网站的更新应在2024年12月13日GPSR生效时完成。
结论
总之,我们可以说,GPSR的主要变化对于电子商务或所谓marketplace的运营商来说,涉及需要在产品上注明今天通常不注明的更多信息,并检查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是否遵守GPSR。对所有人来说的重大变化是引入Safety Business Gateway系统来报告安全问题或未履行GPSR规定的义务。其他变化也涉及制造商和进口商,主要涉及产品本身以及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识别义务,或对产品安全文档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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