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法律中的举报人保护制度:雇主视角

捷克法律中的举报人(Whistleblower)保护制度:雇主视角



 
2023年8月1日,第171/2023号举报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举报人保护法")正式生效,与之相关的第172/2023号法律也同步实施,该法律就举报人保护法的通过对若干相关法律作出了修订。
 
捷克共和国议会依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2019/1937号关于保护举报欧盟法律违规行为人员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完成了上述法律的转化。新规定为捷克立法引入了针对所谓"吹哨"行为的全面保护框架,即保护那些举报雇主组织内部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人员。该法律旨在确保对义务主体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畅通,同时保护举报人免受所谓报复措施的伤害。
 

义务主体

 
举报人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由哪些主体承担?根据第8条第1款,义务主体包括:
 

  • 依公共采购法规定的公共发包人,但人口少于10,000的市镇除外
  • 在相应日历年度1月1日雇用至少50名雇员的任何雇主
  • 在法人所得税管理或预算纪律违规征收管理领域行使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
  • 其他特定公共权力机构
  • 有权提供或中介消费信贷的人员
  • 不论雇员人数多少,特别指定的雇主——例如保险、资本市场、银行及投资基金等领域

 

举报人

 
谁可以通过举报系统举报违法行为?凡举报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且该违法行为涉及举报人正在或曾经为其工作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的义务主体,或举报人在工作或类似活动过程中曾与之有所接触的义务主体,均可提交举报。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工作"包括在基本劳动法律关系框架内从事的从属性劳动、公务服务、自雇经营活动,以及例如志愿活动或实习等。有关举报人权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雇员视角下的举报人保护法》

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条第1款,应予举报的违法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具有刑事犯罪特征
  • 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特征,且可处上限不低于1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
  • 违反举报人保护法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欧盟规定

内部举报系统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8条第1款建立内部举报系统,使举报人能够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安全、保密地举报违法行为。应举报人要求,相关人员须在合理期限内亲自受理举报。举报系统最常见的形式为软件解决方案。义务主体可将内部系统的管理委托给第三方,但这并不免除其自身的责任。内部系统之外,还存在由司法部运营的外部举报系统(https://oznamovatel.justice.cz/),举报人也可向该系统举报。外部系统的存在可促使义务主体建立高效的内部系统,从而在内部解决举报事项。
 

指定责任人

 
为确保内部安全系统的正常运作,须指定一名负责举报事务的责任人。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责任人只能是品行端正、成年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人员受理并评估举报的合理性,向义务主体提出纠正措施建议,并将举报受理情况、调查结果及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告知举报人,全程保持公正并遵守保密原则。
 

责任人的培训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9条第2款第c项,就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妥善告知,并就此制作记录。为提升举报系统的运作效率和公信力,还建议对雇员进行培训并使其熟悉内部举报系统。此类培训虽非认证专业资质意义上的培训,但组织此类培训作为方法论和专业援助的组成部分属于司法部的职能范围。责任人的培训也将为义务主体带来相应成本。
 

以远程访问方式公布规定信息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9条第2款第b项,以允许远程访问的方式公布举报系统使用方式的相关信息,并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及送达地址。
 

禁止报复措施

 
举报人保护法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措施的侵害。报复措施是指与举报人工作或其他类似活动相关、因举报行为而引发、且可能对举报人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举报人保护法第4条列举了此类禁止措施的非穷尽清单,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免去管理职务、变更工作时间或施加纪律处分等。此外,以下人员也不得受到报复措施:

  • 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人员
  • 协助获取举报内容所含信息的人员
  • 举报人的同事或工作伙伴
  • 受举报人控制的人员
  • 举报人为其从事工作或其他类似活动的人员
  • 举报人为成员、控制人或持有份额的法人
  • 举报人为设立人或受益人的信托基金

 
若已实施报复措施,且举报人保护法所保护的人员因此遭受非财产损害,该人员依据本法第5条有权要求获得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权

 
这涉及报复措施实施者对所造成损害的私法责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应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解释为具有威慑性和相称性的制裁。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4条第4款,对举报人所遭受的报复措施承担责任的,是举报人为其工作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且不得允许举报人或第2款第a项至第f项或第h项所述人员受到报复措施的人员,以及报复措施的直接实施者。举报人还可向报复措施的实施者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例如,举报人为其工作的法人因已尽一切可要求的努力防止行政违规行为,而不就该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事实,不影响上述程序的适用。适当金钱补偿的金额始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
 

行政违规行为

 
雇主可能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3条及后续条款构成多项行政违规行为,最高可处1,0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尤其是当义务主体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措施时。此外,未履行举报人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义务也将受到处罚,例如:未指定责任人、因责任人正当履职而对其进行处罚、未建立内部举报系统,以及未采取或未执行适当的纠正措施。
 

法律生效日期

 
根据第30条,举报人保护法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但依据第29条,立法者对在2023年8月1日雇用50至249名雇员的义务主体延长了期限,此类主体须于2023年12月15日前建立内部举报系统。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COVIS ježek, advokátní kancelář s.r.o.
Betlémské nám. 6
110 00 Praha 1
e-mail: mojmir.jezek@ecovislegal.cz
www.ecovislegal.cz
 
关于 ECOVIS ježek, advokátní kancelář s.r.o.
 
捷克律师事务所ECOVIS ježek的执业重点主要集中于商业法房地产法诉讼以及金融与银行法,并在所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为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提供有力替代选择。所提供服务的国际维度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在ECOVIS网络框架内与欧洲大多数国家、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得以保障,该网络在全球75个国家开展业务。ECOVIS ježek团队成员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税务机构拥有多年丰富经验,为跨国企业、大型捷克公司、中型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更多信息请访问www.ecovislegal.cz。

本网站所含信息为法律广告。请勿将本网站上的任何内容视为法律建议,本网站上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在就本网站上阅读的任何内容采取行动之前,请与我们安排法律咨询。过去的结果不保证未来的结果,过去的结果也不暗示或预测未来的结果。每个案件均不相同,须依据其自身情况进行评估。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