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遗产管理: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
捷克遗产管理是私法中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在需要保全和处理死者财产时尤为关键。本文不仅介绍继承程序中的两个关键角色——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还对遗产管理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总体说明。这些职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和实际应用。本文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规定概述,明确各参与方的权限和责任,并阐明其在继承程序中及程序结束后的重要意义。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
捷克法律中与继承相关的第一个制度是遗嘱执行人。其规定见于第89/2012号法律《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553至1555条。遗嘱执行人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被继承人最后意愿的正确执行,因此通常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亲属(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也可以是专业人士(律师或公证人),法人同样可以担任此职。
捷克法律中与继承程序相关的第二个制度是遗产管理人。其规定见于民法典第1556至1559条。与遗嘱执行人不同,这是一个较新引入捷克法律的制度。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属于遗产的财产,在遗产程序期间保持其价值和实质。与遗嘱执行人一样,管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无论是被继承人的亲属还是专业人士),也可以是法人。在预计遗产将归于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担任管理人。
任命、辞职与免职
民法典第1553条和第1556条分别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任命。
对于遗嘱执行人,法律规定可通过遗嘱任命。从该条款的文字表述来看,只能通过遗嘱任命。然而,专家们对此意见不一,部分学者认为,结合民法典其他规定的上下文,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通过遗嘱任命,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遗产处分来任命。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任命,法律要求必须采用公证书形式,因此也受到一定限制。此外,根据第292/2013号法律《特别诉讼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诉讼程序法")第157条,法院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任命遗产管理人:未任命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拒绝管理遗产、明显不适合管理遗产,或继承人无法管理遗产。此外,如需编制遗产财产清单或有其他重要原因(如需要向破产程序提交申报),法院也可以任命管理人。
两种职务都需要被任命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553条和第1559条,两者都有权随时辞职,辞职自送达法院时生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免除两者的职务,如果其严重违反义务、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有其他重要原因。
任期
民法典对遗嘱执行人的任期没有限制,即不限于遗产程序的持续期间。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的职务持续到所有遗赠得到处理、被继承人交付的所有义务得到履行等为止。
与遗嘱执行人不同,遗产管理人的任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677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管理遗产直至继承权确认,即遗产程序结束。
权利、义务与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554条第1款,遗嘱执行人的基本职责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确保被继承人最后意愿的正确执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遗嘱执行人审慎、专业地行事,并对被继承人保持忠诚。法律假定遗嘱执行人最了解被继承人的意图和意愿,因此能够监督其最后意愿的正确执行。为此,遗嘱执行人甚至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要求执行遗产处分中规定的指示。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产处分设立了基金会,法律赋予遗嘱执行人广泛的权限:可以决定遗产处分中未包含的基金会事项,可以任命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或召集新的基金会出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还负责处理遗赠。但需要注意的是,捷克法律对遗赠的法律性质有限制规定,这对遗嘱执行人也有约束。
遗嘱执行人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参与遗产程序本身。根据特别诉讼程序法第114条,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程序的参与人。这意味着他必须被传唤出席安排的听证会,可以提出上诉,并可以作为参与人参与继承权诉讼。此外,遗嘱执行人有权出席财产清点,提出问题和意见,也是遗产补充程序的参与人。
除上述规定外,法律几乎没有赋予遗嘱执行人其他权限。正如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所述,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能是调解功能,关键在于其对遗产程序的参与。被继承人在任命时可以为遗嘱执行人确定其他义务,例如授权遗嘱执行人在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
遗产程序结束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确保被继承人的所有指示得到遵守,特别是规定的条件、期限和指令。为此,遗嘱执行人可以对继承人提起诉讼(如要求履行的诉讼或申请启动遗产补充程序)。然而,法律没有赋予他其他诉讼手段。关于继承人不遵守指示的制裁,则取决于指示的类型:如果是停止条件,继承人将无法取得遗产;如果未履行指令,则会丧失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未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也负责遗产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不必接受这一义务。在遗嘱执行人同时担任遗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法律区分通过私人文件任命的遗嘱执行人和通过公证书任命的遗嘱执行人。对于通过公证书任命的遗嘱执行人,法律要求更高,态度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677条第1款,遗嘱执行人与管理人一样,只管理遗产直至继承权确认,之后其管理遗产的职责即告结束。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顾名思义就是遗产管理。一般规则是,根据民法典第1678条第1款,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简单管理(关于遗产管理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见下文)。判例法还确认管理人有权通过诉讼手段追索与所管理财产相关的给付,包括提起诉讼(捷克最高法院21 Cdo 382/2020号判决)。
对于两种职务,被继承人在任命时都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明确其法定义务或增加其他义务。
报酬
遗嘱执行人原则上是无偿职务。但被继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53条第1款在任命时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报酬。遗嘱执行人本人也可以与从其职务中受益的人约定报酬。关于遗嘱执行人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补偿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解决方案,专家们意见不一。
相反,遗产管理人原则上是有偿职务。报酬可以由被继承人在任命时确定,否则根据民法典第1402条第1款,管理人有权获得通常报酬。报酬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确定计算方式。管理人还有权获得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补偿。即使是由法院任命的管理人,也有权获得报酬和费用补偿。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相互关系
被继承人同时任命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1558条明确了两者的层级关系:"如已任命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遵循其指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委托关系的规定处理。"因此,管理人从属于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1677条第1款也规定了两者的相互关系,该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并确立了以下规则:"如被继承人任命了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则由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直至继承权确认,否则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因此,在遗产管理方面,主要由遗产管理人执行。
捷克遗产管理概述
捷克遗产管理的规定见于民法典第1677条及以下各条。一般规则是,遗产由遗产管理人管理;如无遗产管理人,则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如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或多个继承人共同管理。无论由上述何人管理,都对遗产进行简单管理。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678条第2款,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向有权获得遗产款项的人支付款项,向受遗赠人送达关于其所获遗赠的通知,并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清偿到期遗赠。
民法典第140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所执行的简单管理的一般规定。一般而言,执行简单管理的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财产。因此,他不必积极增加财产,但不能消极不作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全财产。然而,"保全财产"没有具体的完整定义,行为总是根据具体案件和情况来评判。
法律一般要求管理人行使与所管理财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并妥善经营。一般而言,管理人应继续按照被继承人生前处理财产的方式管理财产,并主要采取旨在保全财产和防止其状况恶化的实际措施。典型的例子包括支付或收取租金、安排和支付维修费用、支付企业运营费用(布拉格高等法院6 Cmo 185/2023号判决)。就商业公司的股份而言,根据第90/2012号法律《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商业公司法")第42条第2款,这包括行使与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无效诉讼或收取股息。
民法典第1679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了管理人何时有权处分所管理财产的一部分或变更其用途:"在管理中,如为保全所管理财产的价值或实质的利益所需,可以处分或将遗产的某些部分用作担保,否则应获得对价。这也适用于变更所管理财产用途的情况。"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管理人只有在为保全所管理财产的价值或实质的利益所需,或者相应的对价将进入遗产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所管理财产的某些部分(捷克最高法院24 Cdo 3642/2021号判决)。民法典第1679条第2款还赋予管理人采取超出简单管理范围的行为的权利(即超出保全财产所必需的范围)。此类行为需要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如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或继承人为受特别保护的人(如未成年人),则需要法院批准。
然而,设定停止条件或期限情况下的遗产管理不属于遗产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遗产首先转移给前位继承人(即在条件成就之前确定的继承人),条件成就时才转移给后位继承人(即在遗产处分中附条件或期限确定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567条第1款,前位继承人的权利受到用益物权人的限制,同时适用信托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1520至1524条)。因此,如果前位继承人想要处分或设定负担,根据民法典第1522条第1款,只有在后位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而且同意必须采用公证书形式。如果被继承人在遗产处分中未指定前位继承人,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这一规则可以在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中找到,同时也源于1811年的旧民法典。
继承程序中的国际因素
在继承程序中需要解决国际因素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如果继承程序由捷克法院进行,法院将适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650/2012号条例(以下简称"继承条例")作为冲突规范。即使涉及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继承程序,也适用该条例,因为第90/2012号法律《国际私法》(以下简称"国际私法")第73a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属于欧盟直接适用法规范围的事项。",即继承条例。根据继承条例第21条,除非明显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几年移居奥地利阿尔卑斯山,但其所有财产、家庭等都在捷克共和国),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管辖整个继承的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该国法律。不论第21条如何规定,被继承人根据第22条有权选择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作为管辖整个继承的准据法。
遗产处分(遗产合同除外)的许可性和实质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另行判断。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在作出处分之日死亡时适用于继承的法律。但被继承人仍可选择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对于判断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限,重要的是管辖整个继承的法律。因此,如果遗产处分的许可性和实质有效性适用的法律与管辖整个继承的法律不同,这对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并无影响。
该条例还解决了法院管辖权问题。一般而言,对整个继承有管辖权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成员国的法院。如果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条例第22条选择了准据法且该法为成员国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该国法院对与继承相关的任何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
总体而言,如果未作出法律选择,准据法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由该国法院管辖(如果是欧盟成员国,丹麦和爱尔兰除外)。
结论
总而言之,捷克遗产管理,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活动,构成了一个确保被继承人财产得到妥善和合法处理的完整体系。这些职能在继承程序中各自发挥着特定作用——遗嘱执行人监督被继承人最后意愿的实现,而遗产管理人则负责在财产分配之前保全和妥善管理遗产。因此,深入理解这些制度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至关重要,对任何在个人层面涉及继承问题的人也同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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