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法律中的举报人保护制度:雇员视角

捷克法律中的举报人(Whistleblower)保护制度:雇员视角


2023年8月1日,第171/2023号举报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举报人保护法")正式生效,与之相关的第172/2023号法律也同步实施,该法律就举报人保护法的通过对若干相关法律作出了修订。

捷克共和国议会依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2019/1937号关于保护举报欧盟法律违规行为人员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完成了上述法律的转化。新规定为捷克立法引入了针对所谓"吹哨"行为的全面保护框架,即保护那些举报雇主组织内部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人员。该法律旨在确保对义务主体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畅通,同时保护举报人免受所谓报复措施的伤害。雇员将因此享有哪些新权利?

举报人

谁可以通过举报系统举报违法行为?凡举报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且该违法行为涉及举报人正在或曾经为其工作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的义务主体,或举报人在工作或类似活动过程中曾与之有所接触的义务主体,均可提交举报。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工作"包括:

  • 在基本劳动法律关系框架内从事的从属性劳动
  • 公务服务
  • 自雇经营活动
  • 行使与参与法人相关的权利
  • 履行法人机构成员职能
  • 在法人活动范围内、为其利益、以其名义或以其账户履行任务
  • 信托基金管理
  • 志愿活动
  • 专业实习或见习
  • 行使以提供货物、服务、建筑工程或其他类似履行为标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工作或其他类似活动

 

举报内容

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条第2款,举报应包含举报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可据以推断其身份的信息。举报还应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描述、涉嫌实施违法行为人员的信息以及相关证据。举报人保护法不鼓励匿名举报,但义务主体可自愿接受并处理此类举报。举报人数据的保护通过安全的内部系统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予以保障。根据本法第20条第2款,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仅可在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披露,相关人员或被授权雇员被禁止提供任何可能阻碍或危害举报目的的信息。

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条第1款,应予举报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下特征之一:

  • 具有刑事犯罪特征
  • 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特征,且可处上限不低于100,000捷克克朗罚款
  • 违反举报人保护法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欧盟规定

 

义务主体

举报人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由哪些主体承担?根据第8条第1款,义务主体包括:

  • 依公共采购法规定的公共发包人,但人口少于10,000的市镇除外
  • 在相应日历年度1月1日雇用至少50名雇员的任何雇主
  • 在法人所得税管理或预算纪律违规征收管理领域行使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
  • 其他特定公共权力机构
  • 有权提供或中介消费信贷的人员
  • 不论雇员人数多少,特别指定的雇主——例如保险、资本市场、银行及投资基金等领域

 

义务主体的义务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8条第1款建立内部举报系统,使举报人能够安全、保密地举报违法行为。根据第9条第2款第a项,举报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应举报人要求,相关人员须在合理期限内亲自受理举报。内部系统之外,还存在由司法部运营的外部举报系统(https://oznamovatel.justice.cz/),举报人因此拥有两种举报渠道。原则上,举报人应首先向内部系统举报,该系统能够更高效、快速地解决违法行为。仅在内部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或义务主体未建立内部系统的情况下,举报人方应向司法部系统举报。但向司法部提交举报并不以事先通过内部举报系统举报为前提,选择何种程序完全由举报人自行决定。考虑举报的人员在正式举报前,可免费、保密地通过书面(oznamovatel@msp.justice.cz)或口头(电话:221 997 840)方式向司法部申请咨询。

为确保内部安全系统的正常运作,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10条,须指定一名负责举报事务的相关人员。该人员受理并评估举报的合理性,向义务主体提出纠正措施建议,并将举报受理情况、调查结果及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告知举报人,全程保持公正并遵守保密原则。

相关人员的培训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9条第2款第c项,就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妥善告知,并就此制作记录。为提升举报系统的运作效率和公信力,还建议对雇员进行培训并使其熟悉内部举报系统。此类培训虽非认证专业资质意义上的培训,但组织此类培训作为方法论和专业援助的组成部分属于司法部的职能范围。相关人员的培训也将为义务主体带来相应成本。

有关义务主体义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雇主视角下的举报人保护法》一文。

以远程访问方式公布规定信息

义务主体须依据举报人保护法第9条第2款第b项,以允许远程访问的方式公布举报系统使用方式的相关信息,并注明相关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及送达地址。

禁止报复措施

举报人保护法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措施的侵害。报复措施是指与举报人工作或其他类似活动相关、因举报行为而引发、且可能对举报人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举报人保护法第4条列举了此类禁止措施的非穷尽清单,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免去管理职务、变更工作时间或施加纪律处分等。此外,以下人员也不得受到报复措施:

  • 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人员
  • 协助获取举报内容所含信息的人员
  • 举报人的同事或工作伙伴
  • 受举报人控制的人员
  • 举报人为其从事工作或其他类似活动的人员
  • 举报人为成员、控制人或持有份额的法人
  • 举报人为设立人或受益人的信托基金

若已实施报复措施,且举报人保护法所保护的人员因此遭受非财产损害,该人员依据本法第5条有权要求获得适当补偿。对于明知举报内容不实、即无合理理由相信举报所依据的信息属实而仍予举报者,不享有免受报复措施的保护。放弃免受报复措施保护之权利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适当补偿权

这涉及报复措施实施者对所造成损害的私法责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应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解释为具有威慑性和相称性的制裁。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4条第4款,对举报人所遭受的报复措施承担责任的,是举报人为其工作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且不得允许举报人或第2款第a项至第f项或第h项所述人员受到报复措施的人员,以及报复措施的直接实施者。举报人还可向报复措施的实施者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例如,举报人为其工作的法人因已尽一切可要求的努力防止行政违规行为,而不就该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事实,不影响上述程序的适用。适当金钱补偿的金额始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

行政违规行为

根据举报人保护法第23条,举报人明知举报内容不实仍予举报,构成行政违规行为,可处最高5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出于同一原因,该法律也不鼓励匿名举报。

法律生效日期

根据第30条,举报人保护法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但依据第29条,立法者对在2023年8月1日雇用50至249名雇员的义务主体延长了期限,此类主体须于2023年12月15日前建立内部举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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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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