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变革原因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用方式
法律确定性的回归:宪法法院能否帮助结束雇主在决定员工冗余问题上的自主权不确定期?
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长期以来在如何处理根据《劳动法》第52条c款即因组织变革原因而提出的解雇申诉问题上保持一致意见。根据这一判例,法院审查长期以来仅限于评估组织变革是否确实发生。相反,法院无权审查此类解雇的原因本身甚至其合理性。这一做法源于最高法院第21 Cdo 2204/2003号判决。该判决明确规定,法院不审查组织变革的经济合理性,而只审查"是否确实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以及决定是否由雇主[...]或其他有权这样做的人做出"。然而,近年来,这种可预测的状态被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新决策实践所打破,该法院开始审查雇主的动机,从而给该领域带来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第IV. ÚS 2349/24号案件的宪法法院判决是否将雇主在组织变革决策方面的自主权归还给了雇主?
最高法院的问题趋势:审查雇主动机作为不当造法的形式
偏离先前做法的问题基础是2022年5月27日最高法院在N.K.案中的判决,第21 Cdo 3710/2020号。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如果员工的工作成果不令人满意,"不得以此状况[...]作为根据《劳动法》第52条c款的规定做出组织变革决定的理由"。通过这种解释,法院实际上使组织变革的有效性服从于对雇主隐藏动机的审查。因此,最高法院实际上对法院施加了审查雇主解雇的主要动机是否不同的义务,例如是否在于对员工表现的不满。如果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必须认定因冗余而解雇无效,尽管有关工作岗位确实已根据组织变革被真实地且不予替换地取消。
申诉人在其宪法申诉中正确地辩称,最高法院的这种"新"方法是司法造法的不当形式,上述判决中的论证在法律文本中缺乏依据。《劳动法》实际上并未规定采取组织变革的原因应从其合理性或动机的角度接受司法审查。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这一推理是正确的。它确定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不当地重新评估了下级法院得出的事实结论,并推行了"自己的事实评估"(宪法法院第IV. ÚS 2349/24号判决,第27点)。如果最高法院的做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做法,将给劳动关系带来极度的法律不确定性,因为它会迫使法院对雇主经济决策的"真实"原因进行难以证明的推测,而雇主的意志自主权也会因此受到不当干扰。
在我们看来,最高法院通过这种解释还违反了解雇理由平等的基本原则。它创造了一种不当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根据《劳动法》第52条f款(工作成果不令人满意)的解雇理由从属于其他解雇理由,并大大限制了合法使用第52条c款(冗余)的可能性。这与其自身既定的判例(例如见第21 Cdo 2355/2022号判决)形成鲜明对比,后者确认如果满足多个解雇理由,"原则上由其[雇主]选择"适用哪一个。在多个现有解雇理由之间的选择完全由雇主支配,法院无权剥夺其这种选择。
宪法法院的纠正:第IV. ÚS 2349/24号判决作为转折点
2025年7月30日的第IV. ÚS 2349/24号判决成为这一问题的转折点,该判决介入并纠正了最高法院判例的方向。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关注最高法院的重大程序性违规,批评其违背上诉程序的撤销性质,不当地重新评估了下级法院得出的事实结论。虽然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本身并未做出明确的事实结论[...],但通过其对事实状态的意见约束了法院在后续程序中的判断。撤销他们的判决也是推行其自身事实评估的一种方式"(宪法法院第IV. ÚS 2349/24号判决,第27点)。
最高法院的这种做法构成了对争议各方公正程序权利的致命和不当侵犯。尽管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基于其新构建的且客观上不正确的事实结论,但下级法院受其意见约束,随后必须在与其原始事实认定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而且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宪法法院准确地用这样的话描述了这一异常现象:"在撤销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没有补充证据,只是以完全相反的方式评估了相同的事实状态"(宪法法院第IV. ÚS 2349/24号判决,第34点)。宪法法院通过其干预确认并适用了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即确定事实状态主要是一审和二审法院的领域,而非上诉法院的领域。虽然宪法法院以程序理由为由撤销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最终也拒绝了其实体法结论。因此,从宪法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出,在雇主的组织变革真实且可证明地实施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对其动机和合理性的考虑来质疑这一情况。
合法审查的界定:审查真实性而非合理性
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并未取消法院审查解雇法定前提条件是否满足的权力,只是可能将这种审查带回到长期判例所界定的范围内。该判例明确区分了对组织变革真实性的审查与对其合理性或动机的不当评估。因此,法院根据第21 Cdo 2204/2003号或21 Cdo 695/2014号判决审查组织变革的决定是否确实由授权人士做出,以及这种变革是否真实而非虚构。它们进一步评估关键要素,即与这种变革因果相关地是否产生了员工的冗余。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第21 Cdo 4485/2016号判决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中解雇无效不是因为动机,而是因为雇主的工作类型"没有变得[...]不需要,而是[...]相反,继续需要更大程度地需要它"。因此,变革与冗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相反,同样的判例明确禁止法院评估雇主为何决定变革、是否经济合理或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正如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第21 Cdo 695/2014号判决所确认的,即使"组织变革所追求的效果后来未能实现",也不影响解雇的有效性。关键是解雇时存在真实的决定,而非其后续有效性。任何关于雇主为何进行变革的问题都已超出司法管辖范围,构成对意志自主和企业自由的不当干涉。
这对实践意味着什么?
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在第IV. ÚS 2349/24号案件中的判决可以将关于公司结构和效率的决策权归还到其应有的位置——雇主手中。它从而恢复了法律确定性的关键原则,因为雇主现在可以以更高程度的可预测性进行真实和必要的重组。司法审查从对动机的推测性审查回归到对客观和可证明事实的评估。因此,法院的关键问题不应再是雇主"为什么"进行变革,而是这种变革"是否"确实发生,以及员工的工作是否因此不再需要。
对于实践,由此得出三个关键结论。首先,组织变革必须首先是真实的而非虚构的,雇主必须能够随时证明其实施和影响。其次,如果这种变革是真实的,法院不应以隐藏动机为由质疑其有效性,即使在对某个职位冗余的认识正是由对特定员工表现的不满所导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三,最终确认《劳动法》第52条规定的所有解雇理由都是平等的,雇主有充分权利选择因冗余而解雇,即使同时存在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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