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介绍关于根据第67/2013号法律规定的服务费结算正确性以及多付或少付款项到期日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立法的最新变化和最高法院判例的结论。
现行法律规定
第67/2013号法律,规范与公寓楼中公寓和非住宅空间使用相关的服务提供的某些问题,经后续修订(以下简称"服务法"),包含关键第7条规定,该条款明确了服务费结算的要求,包括确定多付和少付款项的到期日。
根据服务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结算期结束后最迟四个月内编制结算书并交付给每位服务接受者。根据服务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正式结算中说明服务的实际费用金额,按提供的服务分类列明所有必要要素。这包括说明已收到的服务月度预付款总额,以便结算中的任何差额金额在分摊方法和规则方面清晰可核查。
在交付结算书后,将根据服务法第7条第3款进行财务结算。接受者将有义务支付少付款项,或将确定多付款项。结算期限取决于双方协议。服务法在其第7条第3款中辅助性地规定,到期日最迟为交付结算书后4个月。
根据服务法规定的延迟处罚
根据服务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服务法规定的义务之一,特别是如果服务提供者未按时交付结算书,则有义务向租户支付罚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履行义务是不公平的,或者未履行期限是由于租户的过错,则不适用此规定。如果未约定罚款金额,根据服务法第13条第2款,罚款金额为每开始延迟一天50克朗。
为使根据服务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上述义务被视为已履行,交付的结算书必须是正式的,即必须包含服务法第7条、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素。有关根据服务法规定的延迟罚款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链接中的一般文章:公寓租赁服务费结算延迟罚款或以下链接中包含相关判例的详细文章:延迟结算罚款权利的减少和终止。
服务法修正案
通过第424/2022号法律对服务法进行修正,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下简称"修正案"),服务法第7条第3款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明确规定,结算的缺陷不影响多付款项的到期日,而对少付款项到期日没有影响的是那些不影响计算的少付款项金额的缺陷。因此,修正案在服务费结算的正确性以及多付或少付款项到期日方面带来了根本性变化,这与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相矛盾,将在本文下文中进行分析。
该修正案的说明性报告,作为议会文件199/0中已批准法案的附件(以下简称"说明性报告"),指出如下:
"这一变化是针对第376/2021号法令提出的,该法令修订了第269/2015号法令。因为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结算中包含的信息范围大幅扩展,而这些信息实际上与服务费用的少付款项无关。例如,未说明可以了解提高能源效率可能性的网站不应导致少付款项不到期。此类义务的可能遗漏根据该法第13条受到足够的制裁。同时明确规定,结算的缺陷不影响多付款项的到期日。不能允许服务提供者以结算存在缺陷为由拒绝向服务接受者返还服务预付款的多付款项,而结算是由其自己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的。"
根据说明性报告,影响计算的少付款项金额的缺陷包括:
- 服务接受者公寓面积的错误说明或可计算面积的错误计算,导致少付款项金额计算错误;
- 计量表读数(无论是热量还是水表)的错误数据,导致少付款项金额计算错误;
- 用于转换计量表读数的系数的错误说明和使用,导致少付款项金额计算错误;
- 在服务接受者之间分配的整个结算单元的供暖费用或热水供应费用的错误金额说明,导致少付款项金额计算错误;
- 结算单元中每平方米可计算面积供暖费用消费部分平均金额的错误计算(例如由于遗漏某个服务接受者的数据),导致限值的错误确定,从而对超出限值的服务接受者的费用消费部分金额的错误确定,这显然导致整个结算单元中供暖费用的错误分配,因此也导致少付款项金额的错误计算;
- 计算中的简单数学错误,导致少付款项金额计算错误。
相反,根据说明性报告,不影响计算的少付款项金额的缺陷包括:
- 错误说明的公寓号码;
- 错误说明的服务接受者姓名(通常在结算期间因结婚或离婚而更改妇女姓氏的情况);
- 未说明在执行法令规定的情况下,结算单元上一日历年使用的能源来源组成和相关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
- 在执行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对从集中供热系统提供给服务提供者的热能价格中包含的各种税收、费用和其他类似金钱支付的描述,这些直接与提供的热能数量相关;
- 以图形形式制作的服务接受者根据计量法安装的计量表或安装的供暖费用分配设备的当前结算期和上一年同期读数的比较,根据执行法令附件第4号的程序调整这些期间的气候条件;
- 位于结算单元所在的高级地区自治单位内至少一个能源咨询和信息中心的公众联系信息。
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
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特别是捷克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形成对服务费正式结算和多付或少付款项到期日的解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以下是关键判决的概述及精选引文。
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5日判决,编号26 Cdo 312/2018:"在最后提到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还得出结论,如果结算在实质上不正确(正式),出租人(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其向承租人(服务接受者)结算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预付款金额的义务,因此该义务继续存在,因此不能以已履行(通过履行而终止)为由驳回要求出租人履行该义务的诉讼,在确定履行租赁服务结算义务的程序中,法院审查(有义务审查)被告(出租人)在程序开始前或程序期间向原告(承租人)提供的服务费结算是否正式(即符合租赁合同和规范该结算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最高法院2019年5月22日判决,编号26 Cdo 2338/2018:"最高法院制定并证明了以下结论:只有在包含所有规定的要素并且其中说明的服务价格金额正确的情况下,才能谈论公寓使用服务费用的结算,结算才能导致该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到期。缺少某个规定要素或说明价格金额不正确的结算不是正式结算,不能导致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到期(即使部分到期)。为使这成为可能,出租人必须编制说明价格金额正确的新的完整结算。"
最高法院2022年4月26日判决,编号26 Cdo 3141/2021:"服务费少付款项到期的条件是结算已正式进行(即符合规范该结算的法规)且承租人已被告知(参见最高法院2003年11月26日判决,编号21 Cdo 803/2002,2018年4月17日判决,编号26 Cdo 5417/2016)。因此,只有在包含所有规定的要素并且其中说明的服务价格金额正确的情况下,才能谈论公寓使用服务费用的结算,结算才能导致该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到期。"
最高法院2022年10月18日判决,编号26 Cdo 2181/2022:"因此,法院在关于支付少付款项(多付款项)的程序中审查服务费结算是否已正式进行并到期。关于服务费结算是否正式(因此主张的请求是否有根据)的问题,法院审查时不考虑服务接受者是否对其提出异议(参见第67/2013号法律第8条第2款),因为缺少异议不能纠正结算中可能存在的不正确之处。"
最高法院2024年1月17日判决,编号26 Cdo 731/2023:"在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如果争议的标的是服务费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多付款项)或履行服务提供者进行结算的义务,法院必须处理服务提供者进行的结算是否正式(即符合规范该结算的法规)的问题,因为只有在服务费结算包含所有规定的要素并且其中说明的服务价格金额正确的情况下,结算才能导致该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多付款项)到期,服务提供者才能履行其结算每个结算期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预付款金额的义务。"此外,上诉法院在该判决中进一步阐述:"如果法院必须就服务费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或多付款项是否到期,或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进行结算的义务作出结论,它必须评估结算是否正式。它依职权特别审查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结算中说明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要素,以及结算是否足够清晰,即服务接受者是否能够根据结算核查其消费数据和分配方法的正确性,因此仅确定从结算中可以明显看出的数据。"
该既定判例结论摘要:
- 如果结算在实质上不正确,即不正式,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其向服务接受者结算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预付款金额的义务,因此该义务继续存在。
- 服务费少付款项和多付款项到期的条件是结算已正式进行且承租人已被告知。
最高法院最新判决中对修正案的解释
最高法院在其2024年12月11日编号26 Cdo 2198/2024的判决中提供了也许是对第424/2022号修正案的首次解释。该判决的关键段落如下:
"13. 引用的判例结论仍然可以作为依据,尽管有一定的修改,这是由于第67/2013号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被第424/2022号法律修订,根据该法律,该法第7条第3款和第8条规定:(...)
14. 从引用的第67/2013号法律第7条第3款的措辞现在可以看出,结算的缺陷不影响多付款项的到期日,其在法定期限内到期(交付结算后最迟4个月内),而对少付款项到期日没有影响的是那些不改变其金额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称为"形式上的",说明性报告特别将例如错误说明的公寓号码列入其中,(...)[已在本文上文中提到]。
15. 第67/2013号法律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当前措辞应解释为:服务接受者有义务在结算交付后30天内,或在结算证明文件提供后30天内,对结算的方法和内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其同意结算,即产生结算是正式的虚拟。尽管说明性报告对此保持沉默,但可以假设立法者的意图是防止关于结算正确性(正式性)的争议"无限期"进行,通常与关于支付结算产生的少付款项(多付款项)的司法程序有关。
16. 鉴于第424/2022号法律不包含任何过渡性规定,只能得出结论,它自其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这意味着它适用于该日期之后编制的服务费结算,尽管它们可能(如本案中)涉及更早的期间。"
因此,最高法院以有趣的方式解释了新的法律规定。在说明性报告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推导出异议程序的目的——防止关于结算正确性的无休止争议。通过这一解释,它找到了使新法律规定与其长期以来在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既定判例保持一致的方法。虽然以前法院总是依职权审查服务费结算的正确性,但现在这种审查以服务接受者及时提出异议为条件,从而实际上以更有效的方式实现了相同的目的。
结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为适用第424/2022号修正案提供了解释规则。特别重要的是确认最高法院关于服务费结算正确性的先前判例仍然适用,尽管有修正案产生的修改。这确保了判例的期望连续性。
根本性变化是异议程序的新概念。在缺少及时异议的情况下,产生结算正式性的虚拟。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法律确定性和程序经济性。然而,它要求服务接受者在核查结算时采取主动态度。
法院还确认,新规则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编制的所有结算,即使它们涉及更早的期间。这确保了新法律规定适用的统一方法。鉴于该判决,可以预期进一步的判例将主要集中于对结算缺陷及其对到期日影响的具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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