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捷克劳动法中的试用期规定

2025年“灵活修正案”对捷克劳动法中试用期的变更


捷克劳动法典修正案(通常称为"灵活修正案")将于2025年6月1日生效,带来多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重要变化。其中一个受重大影响的领域是试用期的规定,具体为劳动法第35条。此次变更旨在响应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在增强合同双方自由度的同时,继续保障雇员权益,并对先前存在的解释性歧义予以澄清。

以下是有关试用期规定的主要变更内容。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最重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试用期的最长允许期限。新规则如下:

  • 对于普通(非管理岗)员工,修正案将最长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4个月
  • 对于管理岗员工,修正案将最长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8个月

第35条第(2)款的新措辞规定:"试用期约定期限不得超过 a) 自雇佣关系开始之日起连续4个月,b) 对于管理岗员工,自雇佣关系开始之日起连续8个月。"

修正案说明指出,此次延长旨在加强双方合同自由,使雇主和雇员能有更多时间相互验证劳动关系是否合适。该变更是在保护雇员免于过长不确定期的前提下作出的妥协,同时与《欧盟透明与可预测工作条件指令》保持一致。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有限制仍然保留。根据第35条第3款:“试用期不得超过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约定期限的一半。”该条规定虽未改动,但也适用于新设定的更长最长期限。

允许在试用期内书面协议延长试用期

这是本次修订中的一个核心新规定。此前,法律明确禁止延长已约定的试用期。而新修订的第35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可以在其有效期内,在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限制范围内,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延长。

要延长期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雇主和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 他们必须在原约定试用期期间内签订协议。
  • 试用期总时长(原始+延长)不得超过法定最大期限(即4个月或8个月),且对于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总期限的一半。

此项规定使得雇佣双方能够更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例如,原先约定了2个月试用期,现在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至3或4个月。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提拔为管理人员,也可以在不超过8个月的范围内适当延长试用期。

明确“因未工作导致的自动延长”规则

修正案还明确了由于员工未出勤导致试用期自动延长的计算方式。原法(旧第35条第4款)规定中使用了“整日工作障碍”与“整日请假”等用语,引发了是否按自然日或工作日计算、以及部分缺勤是否算入等解释争议。

新修订的第35条第5款规定更为明确:“试用期应因雇员在试用期内因工作障碍、请假或无故缺勤而未出勤完整工作班次的工作日而延长。

自动延长规则的主要变化

主要澄清包括:

  • 延长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即员工原定应工作的日期),而非自然日;
  • 仅在员工整日未出勤的情况下才计入延长期限,部分请假(例如仅请几个小时)不延长;
  • 新增规定:员工因无故整日缺勤也会导致试用期延长;
  • 修正案说明特别指出:如果员工原定有班,但由于法定假日取消了该班次,则该假日不计入延长天数
  • 考虑员工因多种原因错过整个班次的情况(例如,半天工作障碍,半天休假)。根据新规则,这一天现在计入延长。

计算示例

修正案说明中举例:某员工的试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此期间,该员工因病缺勤5个完整工作日,另请假2天。根据新规,其试用期应延长7个工作日。原定4月30日结束的试用期将从5月1日开始向后顺延7个工作日。若5月1日和5月8日为法定节假日,且这两天原本是该员工的工作日,则仍计入顺延。因此,试用期最终将在2025年5月9日(星期五)结束。

关于试用期约定时间与书面形式的细化

修正案轻微调整了关于协议时间和书面形式的措辞,但核心原则基本保持不变:

  • 根据第35条第(1)款:"试用期最迟可在雇佣关系开始之日约定..."(先前的措辞提到"约定为开始工作之日"或"指定为任命之日")。这一变化使措辞与定义开始日期的劳动法典第36条保持一致。
  • 根据第35条第(1)款,仍然强制要求:"试用期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书面形式,试用期协议无效。
  • 修正案还确认,员工被任命为管理岗位时,也可以在任命的同时约定试用期。

总结

2025年起,《劳动法》第35条的变更对试用期制度作出多项重大调整。延长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及允许在试用期内通过协议延长,为雇佣双方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对员工因缺勤导致试用期自动延长的规则也进行了细化说明,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可预测性。雇主和雇员均应熟悉这些新规,以便在未来签署或调整劳动合同条款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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