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捷克共和国开展商业活动

Doing Business 2025

 

2025年在捷克共和国开展业务的框架

ECOVIS《2025年在捷克共和国开展业务指南》

捷克共和国简介

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中欧国家,西邻德国,南接奥地利,东邻斯洛伐克,东北与波兰接壤。

国家体制为多党制议会代表民主制,政府首脑为总理。总统作为国家的形式元首,拥有有限的行政权力,通过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为两院制,包括众议院(200名议员)和参议院(81名议员)。作为一个民主国家,捷克共和国是联合国、欧盟、北约等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

捷克共和国的主要产业包括工程(主要是汽车制造业)、化工、食品、冶金、能源和建筑业。国家的经济政策稳定且可预见。自1991年以来,拥有强大且独立的中央银行——捷克国家银行,维持了极高的货币稳定性。捷克克朗完全可兑换。

捷克共和国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捷克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分配和汇出利润没有任何限制。

开放的投资环境是捷克经济转型的关键因素。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该国给予投资级评级,且捷克作为经合组织(OECD)的早期成员国,证明了其良好的经济基本面。

捷克共和国的投资风险评级:

标普(Standard & Poor's):AA-
穆迪(Moody's Analytics):Aa3
惠誉评级(Fitch Ratings):AA-

来源:捷克国家银行,2025

捷克共和国的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2025*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固定价格, %)5.23.23.6-5.34.02.8- 0.11.12.3
政府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34.232.129.636.940.742.542.843.444.3
平均通货膨胀率(%)2.52.12.83.23.815.110.72.42.3
平均失业率(%)2.92.22.02.62.82.22.62.62.5
平均名义月工资(捷克克朗)29,63832,05134,57836,17638,27739,93243,12046,15649,149
平均汇率 – 捷克克朗/欧元26.325.625.726.425.624.624.025.125.1

来源:财政部宏观经济预测,2025年1月
*预测数据

生活质量

捷克共和国在全球149个国家的生活质量指数中排名第22位,在中东欧国家中成绩最佳。

教育系统

捷克共和国将较高水平的基础教育与强大的科学和工程学科相结合。几代以来,捷克教育体系在面对标准解决方案不足的环境中,培养了具备高水平技术问题解决能力的人才。

从6岁到15岁(小学和初中阶段)为义务教育阶段。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学生可以继续就读三种基本类型的高中教育:职业培训中心、中等学校和文理中学(Gymnázium)。本科教育由学院(提供三至四年制的学士课程)和大学提供,大学还提供硕士和博士课程。

劳动力市场

捷克共和国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经济和工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最低的失业率、最多的就业机会和最高的平均工资传统上集中在首都布拉格及中波希米亚地区。相反,乌斯季州(Ústí nad Labem)和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地区(Moravia-Silesia)的相关指标则相对较差。

员工一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缴费


缴费项目
年度最高缴费基数雇员雇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
养老金保险2.234.736 CZK (ca. 89.390 EUR)6.5%21.5%28%
医疗保险-0.6%2.1%2.7% (自愿)
失业保险-N/A1.2%1.2%
健康保障(或保健)-4.5%9%13.5%
总计-11.6%33.8%45.4%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年度薪资超过1,676,052捷克克朗的部分,适用差别化的23%所得税税率。

以下所述的税收制度基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捷克税法。现行税制自1993年1月实施。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经常进行修订和变更。

2025年捷克共和国个体经营税收制度

自雇收入协议(捷克克朗)计算基准收入(捷克克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税务示例扣除纳税人减免后的税额总成本
自雇人员50 000
100 000
150 000
4 820
9 640
14 450
2 970
4 050
6 080
60 000
100 000
130 000
2.830
6.430
9.130
10.620
20.120
29.660
自雇收入协议(欧元)计算基准收入(欧元)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税务示例扣除纳税人减免后的税额总成本
自雇人员2 000
4 000
6 000
193
386
578
119
162
243
2 500
4 167
5 417
113
257
365
425
805
1.186
1 EUR = 25 CZK

2025年捷克共和国工资收入税收制度

就业合同协议
CZK
计算工资
CZK
员工社会保险雇主社会保险员工医疗保险雇主医疗保险扣除纳税人减免后的税额员工总成本雇主总成本
员工50 000
100 000
150 000
3 550
7 100
10 650
12 400
24 800
37 200
2 250
4 500
6 750
4.500
9.000
13.500
4.930
12.430
20.756
10.730
24.030
38.156
16.900
33.800
50.700
就业合同协议
EUR
计算工资
EUR
员工社会保险雇主社会保险员工医疗保险雇主医疗保险扣除纳税人减免后的税额员工总成本雇主总成本
员工2 000
4 000
6 000
142
284
426
496
992
1 488
90
180
270
180
360
540
197,2
497,2
830,2
429,2
961,2
1.526,2
704
1.408
2.113
1 EUR = 25 CZK

2025年捷克自雇人员最低强制社会保障预缴金额

2024年,捷克自雇人员的社会保险月度最低预缴金额为3,852捷克克朗。2025年,该预缴金额将新增907捷克克朗,达到4,759捷克克朗。您必须在申报2024年收入和支出的当月,最晚缴纳新的社会保险预缴金额。由于自2019年起预缴规则发生变化,首次支付较高保费的时间将根据您提交申报表的时间,分别在2025年4月、5月或6月。根据新规则,预缴金额应在其所属的日历月份内支付。

从2025年开始,自雇人员将享受降低的社会保险缴费优惠。该优惠适用于创业前三年(创业年及随后两年)。

2025年捷克自雇人员最低强制健康保险预缴金额

2025年捷克健康保险的最低预缴金额将从2,968捷克克朗上调175捷克克朗,增至3,143捷克克朗。与社会保险不同,健康保险的预缴金额需从新年开始即按新标准缴纳,也就是说,从2025年1月起必须支付增加后的金额。

捷克共和国的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捷克税务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所得税,而非税务居民仅对其来源于捷克的收入纳税。

若个人在捷克拥有永久住所(即个人在捷克拥有住房,且其居住情况表明有长期居住的意图),或在捷克有常住地(即该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捷克停留至少183天),则视为捷克税务居民。

法人若其注册办公地址或实际管理地点在捷克,则视为捷克税务居民。

捷克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21%。对于“捷克基本投资基金”,适用优惠税率5%;对于养老基金,企业所得税率为0%

某些支付类型(如红利、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捷克的预提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不同,介于5%至35%之间。此外,根据捷克与收款人所在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预提税率可能降低。截止2018年中,捷克已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发生的亏损可在随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应税利润,纳税人可在这五年内自行决定何时使用这些亏损进行抵扣。对于获得投资激励(税收减免)的企业,必须在申请税收减免前,先用以往的全部亏损冲抵已申报利润。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相关纳税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捷克法人实体需要编制审计财务报表,或其纳税申报由有授权委托的注册税务顾问签署并提交,则必须在纳税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捷克共和国的会计制度

捷克的会计体系以复式记账法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保持一致,仅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异,例如融资租赁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式。

自2016年1月1日起,捷克实施了新的公司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公司类型净营业额(CZK)净资产 (CZK)员工数量标准(人)满足条件数量
微型公司1,800万900万103项中满足2项
小型公司2亿1亿503项中满足2项
中型公司10亿5亿2503项中满足2项
大型公司超过10亿超过5亿超过250

法定审计

大型和中型公司始终需要进行法定审计。小型公司是否需要法定审计,则需根据以下标准判断:

  •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a.s.)的法律形式;
  • 在当前会计期间及其前一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 净资产达到 4,000万捷克克朗
    • 年净营业额达到 8,000万捷克克朗
    • 员工人数达到 50人

其他类型的小型公司,如在当前及前一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中,满足上述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也将需要进行法定审计。

此外,凡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受监管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的公司,在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企业的会计利润必须基于捷克会计准则(CAS)计算,不得受IFRS影响。

 

1. 捷克共和国在2025年允许开展哪些形式的商业活动?

捷克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遵守捷克法律,均可在捷克共和国开展商业活动。通常的前提是根据《营业许可法》(Trade Licensing Act)取得捷克营业执照,或根据其他特定法律取得特种经营许可,具体取决于所从事的业务类型。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是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家,在捷克临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凭该成员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捷克合法经营,无需再取得捷克营业许可。

自然人作为企业家

根据捷克法律,自然人企业家是指:

  • 基于营业执照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 持有特殊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 或依据特别法规注册的农业经营者。

来自其他国家的公民可以与捷克公民在完全相同的条件和范围内在捷克开展业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此背景下,术语“外国人”指的是永久居住地在捷克境外的自然人,因此关键标准是永久居留地,而不是国籍。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签证。

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营业许可法》(第455/1991号法律),商业活动应具备以下特征:

  • 有组织地、独立地、
  • 以自己名义、独自承担责任、
  • 以盈利为目的,
  • 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需要营业执照的各种职业列在该法案的附录1至附录4中。

《营业许可法》将营业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申报营业,即在满足规定条件并向营业局申报后即可获得营业执照;另一类是特许营业,需要国家许可,也就是授予特许权,该许可并非自动批准。可申报营业进一步分为专业型、限制型和自由型营业。任何打算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必须满足一系列一般条件,包括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良好品行。对于限制型、专业型和特许营业,自然人还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资格或其他能力。如果不具备这些特定条件,自然人必须通过一名责任代表人开展营业,该代表人必须同时满足该类营业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营业注册册可免费在线访问,网址为:www.rzp.cz.

持特殊许可从事商业活动

此类营业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营业许可法》第3条所列明的职业,这些职业不适用该法规定。主要包括各种专业服务,如医生、律师、鉴定专家、审计师、税务顾问、牙医等。每种职业的具体从业条件由专门法律单独规定。

从事农业经营

第三类自然人是指那些根据专门法规《农业法》(第252/1997号法案)登记注册、从事农业活动的人。

农业包括林业和水资源管理。农业经营者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活动,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包括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捷克或欧盟成员国国籍。其他自然人则必须具有捷克的永久居留权,并提供捷克语基础知识证明。

法人实体

《商业公司法》认可以下类型的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作社
  • 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aea)
  •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

《捷克民法典》还认可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例如信托和协会,这些组织也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这不应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

捷克法人是指其注册办公地址设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实体。商业公司设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成立公司,第二阶段是在商业注册册登记之日起,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该商业注册册由法院维护。只有在商业注册册完成登记后,公司才有权在捷克开展商业活动。

商业注册册可免费在线访问,网址为:www.justice.cz.

分公司

分公司只是设立公司在捷克的一个组织单位,不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它在法律上依附于母公司,尽管拥有独立的管理层和自己的会计账目。分公司必须在商业注册册中注册,且设立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分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代表设立公司,仅在涉及分公司事务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若计划在捷克共和国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即持续进行、具有独立性且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则必须确保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并在捷克商业注册册中完成注册。

2. 2025年获取捷克营业执照的步骤

获取捷克营业执照的法律程序简述

根据《捷克营业许可法》(第455/1991号法案),营业类型分为两类:可申报类营业(notifiable trades)和需特许类营业(concession trades)。可申报类营业只需完成申报即可获得经营许可,而特许类营业则必须通过申请取得特别的营业执照(即特许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可申报类营业进一步分为三种类型:专业类、职业类和无门槛类。

可申报类营业的特点是:一旦完成申报,即刻生效,无需等到正式颁发营业执照后才具备营业资格。

为举例说明各类营业类型,职业类营业包括木工、烘焙与糖果制作、砌砖与抹灰、酿酒等。专业类营业包括提供或居间安排消费信贷服务、验光师工作、动物买卖等活动。

若要获得特许类营业的经营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满足附加要求。需特许证的营业类型包括经营旅行社、公路货运运输业务或为他人财产提供安保服务的保安公司。

有意从事可申报类营业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以获取营业许可;而特许类营业的申请人需向任一综合营业登记处(Trade Office)、通过政府设立的“捷克点”(Czech-Point)或通过营业注册系统的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无论是申报还是申请特许,均需填写统一的注册表格,表格可在各营业办公室获取,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可在捷克工业与贸易部官网 https://mpo.gov.cz/en/business/licensed-trades/guide-to-licensed-trades-important-contacts/ (表格必须以捷克语填写)。

从事营业活动的一般条件

自然人需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犯罪记录。根据该法案,所谓“无犯罪记录”指申请人在与所申请营业项目相关的商业活动中未被最终判定故意犯罪,或者即使曾被判定为有罪,但目前法律上已视为无犯罪记录者。

专业资质

若申请的为职业类、专业类或特许类营业,申报人或申请人需提交能证明其符合相关营业资质的文件,或由指定的责任代表提供其资质证明及其签署的同意担任声明(声明签名需经官方认证)。若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则必须由捷克官方认证翻译员翻译成捷克语(翻译员名单可见 https://seznat.justice.cz/)。但若申请人是欧盟成员国公民,或法人的注册地、中央管理机构或主要营业地点在欧盟成员国,则在文件内容无争议的情况下,可豁免翻译要求。

其他条件

需提交一份证明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的文件(例如租赁合同)以及缴纳管理费用的凭证,可申报类营业的行政费为1,000捷克克朗(约40欧元),如同时申报多个营业类型,费用仅收取一次。除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及瑞士联邦的国民外,其他外国自然人在申请营业执照或特许时,必须附上一份证明其获得90天以上签证或已取得长期居留许可的文件。同时,还需提供一份由其所属国家的法院或主管机关出具的、不超过三个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等效文件。

若申报人符合《营业许可法》规定的条件,营业办公室有义务在收到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注册,并向经营者出具营业登记摘录。对于特许类营业,如申请资料齐全,营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营业登记完成,并向申请人出具摘录文件。

3. 在捷克共和国无需营业执照开展商业活动

捷克营业许可法

在捷克共和国,无需获得由捷克营业许可办公室(Trade Licensing Office)颁发的营业执照也可以从事一定的商业活动。然而,不需要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的活动范围主要受到《捷克营业许可法》(第455/1991号法案,经修订)限制。

在捷克共和国不属于营业执照范围的活动清单

在《捷克营业执照法》第3条中可以找到不属于营业执照范围的活动清单。该条第1款列举了5项活动,这些活动是法律保留给国家或特定法人开展的:

aa) 法律明确规定仅由国家或指定法人执行的活动,
b) 受特定法律保护的知识创造成果的使用者、其创作者或作者,
c) 根据特定法律进行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
d) 对作为美术或应用艺术作品的文化遗产或其部分进行修复,
e) 考古研究的执行。

所有这些活动均受其他法律规范,尤其是所有涉及著作权的活动受《捷克著作权法》(第121/2000号法案)规范。

在特定捷克法律范围内自然人从事的活动

自然人依据特定捷克法律从事的经营活动,例如:

a) 医生、牙医、药剂师、在提供健康服务领域工作的辅助医护人员及自然疗法师,
b) 兽医及其他兽医工作人员,包括处理尸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选育及畜牧繁育相关专业活动人员,
c) 律师、公证人、专利代理人和司法执行官,
d) 鉴定人和口译人员,
e) 审计师和税务顾问,
f) 股票交易员,
g) 集体谈判争议中的调解人和仲裁人,以及财产纠纷中的仲裁人,
h) 官方许可的测量师,
i) 经授权的建筑师及在建筑领域活动的授权工程师,以自由职业身份从事建筑活动,
j) 作为自由职业活动的授权检查员,
k) 道路安全审核员,
l) 根据《调解法》注册的调解人。

此外,下列活动在捷克共和国也不构成营业行为:

a) 银行业务、支付服务提供、电子货币发行、不可撤销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营、货币兑换、保险业务、保障基金、保险中介或依照《保险及再保险分销法》授权人员的活动、养老基金、养老金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商品市场、受监管市场组织者、证券交易商及其附属代表、投资基金或外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或运营人员的活动、证券结算、投资工具相关的接收和发出指令或投资咨询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报告服务提供者、依照《资本市场法》授权人员的活动、消费者信贷的提供及中介服务以及根据《消费者信贷法》授权人员的活动,
b) 博彩经营,
c) 矿业及其他使用采矿技术的活动,
d) 电力生产、燃气生产、电力传输、燃气传输、电力分配、燃气分配、燃气存储、电力贸易、燃气贸易、热能生产和分配等须依据特定法律取得许可的活动,
e) 农业活动,包括销售未经加工的农产品以进行加工或转售,但不包括专业植物卫生护理活动,
f) 出自自然人小规模内部种植和饲养的未经加工的植物和动物产品销售,
g) 海运和海上渔业,
h) 铁路和铁路运输的运营,
i) 按照特定法律开展的通信活动,
j) 药品的研究、生产和分销,
k) 处理成瘾物质、含成瘾物质的产品以及用于生产或加工成瘾物质的某些物质的活动,受特定法律规范,
l) 国家测试领域中授权或认可人员及通报机构的活动,
m) 军事物资的对外贸易,
n) 劳动监察的执行,
o) 广播和电视播出,
p) 提供或中介直接满足性需求的服务,
r) 就业中介,
s) 技术检测中心的运营,
t)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以及登记在案的教育机构中进行的教育培训,本科、硕士及博士教育,以及按照特定法律开展的终身教育计划,
u) 高危物质的处理,
v) 机场运营、商业航空运输与航空作业的执行、航空服务提供、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员的活动以及在防范非法行为方面提供专业培训,
x) 按照特定法律设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与设立目的相符的活动,
y) 依法获得授权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儿童保护服务,
z) 在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aa) 公墓的运营,
ab) 根据特定法律规定的授权包装公司活动,
ac) 高风险和危险生物制剂及毒素的处理,
ad) 依据环境部颁发的许可运营动物园,
ae) 档案管理,
af) 依据特定法律提供社会服务,
ag) 有权根据特定法律验证获取专业资格所需专业能力的授权人员的活动,
ah) 房产、住宅及非住宅空间的出租,
ai) 提供健康服务,
aj) 根据特定法律开展专业植物健康护理的活动,
ak) 依据特定法律规定运营邮政服务和国际邮政服务,
al) 鉴定人、鉴定机构及鉴定研究所的专业活动,
am) 根据《报废产品法》和《减少特定塑料产品环境影响法》从事集体系统运营的活动。.

受其他捷克法律的规范

《捷克营业执照法》第3条所列的所有非营业行为活动都受到其他法律的规范,这意味着若您从事这些活动则不需要营业执照,但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各项法律通常还会规定其他义务。例如根据《著作权法》,集体管理者必须申请授权以执行集体管理,文化部将对此授权进行决定。另一个例子是第3款e项所述的农业活动,包括销售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用于加工或转售,若不是从事专业植物卫生护理活动,就无需营业执照;但《捷克农业法》第252/1997号法案第2f条规定,如果农民符合第2e条所述的农业经营者条件,仍需登记注册。

4. 在2024年设立捷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捷克共和国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如何设立这样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设立协议》(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成立,该协议由所有创始人(即未来的股东)或仅一名未来股东签署。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以捷克公证人的公证书形式执行。公证费通常不超过5,000捷克克朗(约180欧元),具体取决于注册资本金额。如果设立协议仅包含《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且所有注册资本的出资为现金,并由公证人直接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则公证费降低至2,000捷克克朗(约75欧元)。

设立文件必须包含有关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股东的身份、各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型及与该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前提是允许存在多种股份类型)、公司的营业范围、执行董事人数及其代表公司行事的方式、注册资本金额、各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初始执行董事的身份信息以及出资管理员的指定。

公司名称不得与《商业登记册》中已存在的公司名称混淆。因此,创始人在选择公司名称时,应事先通过网站 www.justice.cz 进行核查。如果公司名称中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创始人必须取得该自然人的书面同意。

取得营业执照

一旦设立协议草拟完毕,初始执行董事需前往营业执照局申请营业执照,除非公司的业务仅限于自有财产管理、不动产(住宅及非住宅)租赁,或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费用为1,000捷克克朗(约40欧元)。

股份(Business Interests)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协议可以允许股东持有不同类型的股份。股东的股份还可以由一份注册有价证券形式的普通凭证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持有不止一个股份。

注册资本与出资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捷克克朗。然而,建议创始人设定高于最低标准的注册资本金额。

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为现金或实物,所有创始人的出资由出资管理员负责管理,通常由其中一位创始人担任。现金出资应存入为此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实物出资必须由创始人从官方专家名单中选择的专家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前,所有实物出资必须全额缴付,同时,若存在溢价(premium),该部分和每项现金出资的至少30%也必须已缴纳。

公司进入商业登记册

公司进入商业登记册的申请须由公司所有执行董事以法定格式提交,并附带其经认证的签名,或可由公证人直接办理注册登记。该申请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至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区的主管法院,否则设立协议将被视为撤回。设立协议也可以规定其他期限。

登记法院费用为6,000捷克克朗。若公司设立协议仅包含强制性条款,且所有注册资本出资为现金,由公证人进行登记,则登记费用仅为2,700捷克克朗(约100欧元);如果所有条件满足,注册甚至可以免费完成。

无论申请由执行董事提交还是由公证人办理,通常需提交以下文件:

  • 公证书形式的公司设立协议,
  • 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业务的许可,
  • 公司注册地址的合法使用依据文件(例如房东书面同意,须不早于3个月,签名须经过认证),以及公司法定机构关于注册地址的决定,
  • 出资缴纳义务已履行的证明文件,可由出资管理员的声明和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信提供,
  • 拟登记为公司机构成员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如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商业相关犯罪记录,且无其他法律障碍(如无犯罪声明和来自其最近居住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国家的犯罪记录证明或等效文件),
  • 被登记人为同意其被登记入《商业登记册》的书面同意。

登记公司所需的表格可在捷克司法部网站获取: https://or.justice.cz/ias/iform/index.html?0. 提交至《商业登记册》的所有文件及附件必须为捷克语版本;如为外文文件,除非使用欧盟官方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普通翻译),否则需提供经法律认证的翻译。对于某些类型的外国文件(如刑事记录或商业登记证明)可能需更高层级的认证,即所谓“海牙认证书”或“超级认证(super-legalisation)”,具体取决于文件出具国是否为《海牙公约》签署国。

法院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法定注册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法院在此期间未完成注册,也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公司将被视为已注册成功。由公证人办理的注册通常可即时完成。

虽然提交至商业登记或营业登记申请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但建议聘请执业律师以确保满足所有形式和法律要求。

在捷克共和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平均耗时约为19天,但也有可能在数日内完成登记。


5. 在2025年设立捷克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捷克共和国第二常见的公司形式。如何设立这样的公司?

股份公司由至少一名创始人依据《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设立,《章程》必须由捷克公证人以公证书形式起草,并由所有创始人签署。公证费通常不超过16,000捷克克朗(约580欧元),具体取决于注册资本的金额。

设立文件必须包含有关股份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公司业务范围、股份数量及其面值、股份的类型及公司是否发行记名股或不记名股、注册资本金额、单个股份对应的投票数、公司总投票数,以及公司设立相关费用的估算。

公司名称不得与《商业登记册》中已存在的公司名称混淆。因此,创始人在选择公司名称时,应事先通过网站 www.justice.cz进行核查。

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协议签署后,公司法定机构的成员需前往营业执照局申请营业执照,除非公司的业务仅限于自有财产管理、不动产(住宅及非住宅)租赁,或需要特别许可的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费用为1,000捷克克朗(约40欧元)。

公司治理结构

创始人可以在单一制和双重制公司治理模型之间进行选择。

  • 双重制治理模式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职权行使进行监督。
  • 单一制治理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决定公司经营的基本方向并监督其执行。管理委员会选举一名法定董事,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管理委员会主席也可同时担任法定董事。

上述所有公司机构均可仅由一人组成。

股份

股份公司可发行两种类型的股份:

  • 普通股(无特殊权利),
  • 特殊权利股份(如固定利润分配权、不同投票权重等)。

所谓“无面额股份”实际上是具有面值的股份。

注册资本与出资支付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000捷克克朗(约73,000欧元)。

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为现金或实物。所有出资均由出资管理员管理,通常由一名创始人担任。现金出资应存入设立协议中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实物出资的价值须由创始人从官方专家名单中选出的专家进行评估。

在申请公司注册之前,每位创始人必须至少缴付其认购股份的溢价部分,同时所有创始人合计缴付的金额不得低于所认购股份面值的30%。所有实物出资必须在注册前全额缴付。

公司进入商业登记册

申请进入《商业登记册》的申请可由公司法定机构的所有成员以法定表格提交,并附带其经认证的签名;也可通过公证人由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申请须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至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区的主管法院,否则设立协议将视为撤回。设立协议也可规定其他期限。

登记法院费用为12,000捷克克朗(约450欧元)。若由公证人办理登记,费用降低至8,000捷克克朗(约300欧元)。

无论申请由法定机构成员提交,还是由公证人办理,通常需提交以下文件:

  • 公证书形式的设立协议,
  • 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业务许可,
  • 公司注册地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房东书面同意,须不早于3个月,签名需经认证),以及公司法定机构关于注册地址的决定,
  • 证明已支付最低法定出资的文件,如出资管理员声明及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
  • 拟登记为公司机构成员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如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与商业相关的犯罪记录、无《营业执照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经营障碍(如无犯罪声明和其最近居住国(欧盟或非欧盟)出具的等效无犯罪记录证明),
  • 被登记人为其被登记入《商业登记册》的同意书(法定机构成员),
  • 若适用,关于任命董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管理委员会主席或法定董事的决定。

进入《商业登记册》的相关表格可在捷克司法部网站获取: https://or.justice.cz/ias/iform/index.html?0. 提交至《商业登记册》的所有文件及附件必须为捷克语;如为外文文件,除非为欧盟官方语言(在此情况下普通翻译即可),否则必须附有经法律认证的翻译。某些类型的外国文件(如刑事记录或商业登记证明)可能需要更高层级的认证,例如“海牙认证书(Apostille)”或“超级认证(super-legalisation)”,具体取决于文件出具国是否为《海牙公约》签署国。

法院收到完整申请后的法定登记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在此期间法院未完成登记,也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公司即视为已成功注册。由公证人办理的注册通常可即时完成。

虽然提交至商业登记或营业登记申请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但为了确保符合法律形式要求,建议聘请执业律师协助办理。

6. 捷克共和国商业房屋租赁法律要求(2024年)

新的《捷克民法典》规定了商业用途房屋租赁,甚至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与一般类型的财产租赁相比,商业房屋租赁具有几个特殊特征。在捷克共和国租赁商业房屋的房东、房地产开发商及其租户应当了解这些特征。

租赁合同的要求

租赁合同的基本要求现在仅为就租赁对象和租金数额达成协议。租赁目的不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是,如果租赁对象主要不用于经营业务,则不适用特殊条款。租赁对象也不需要获得使用许可证即可使合同生效。

《捷克民法典》中的租赁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事各方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具体要求和需要管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新立法的通过,租赁合同无需重新谈判和改写,尽管在实践中当事方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来排除《捷克民法典》某些新引入条款的适用。

商业房屋租赁的终止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无固定期限租赁的通知期为六个月,固定期限租赁为三个月。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必须说明终止租赁的理由,否则通知无效。

除非当事方规定其他理由,租户有权在租赁期满前就固定期限租赁发出通知,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i) 租户失去了从事商业房屋预定活动的能力,(ii) 出于客观原因,租赁房屋已不再适合从事其预定活动,且房东未向租户提供等同的替代房屋,(iii) 房东严重违反了对租户的义务,(v) 当事方缔结租赁协议所依据的情况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以至于要求租户继续租赁是不合理的。

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就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发出通知:(i) 商业房屋所在的不动产将被拆除或重建,从而阻止租赁房屋的进一步使用,前提是房东在签订合同时未能且不可能预见到这种情况,或 (ii) 租户严重违反了对房东的义务(例如,租户逾期支付租金或与使用商业房屋相关的服务费超过1个月),(iii) 租户因对房东、其家庭成员或居住在商业房屋所在建筑物中的人员,或对位于此类建筑物中的他人财产犯有故意刑事罪而被定罪,(iv) 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因需要腾空商业房屋,或 (v) 存在其他类似的严重理由。

如果房屋出售,租赁协议将转移给新业主。如果新业主没有合理理由怀疑他购买的房屋不受任何租赁约束,他有权在得知或应当得知房屋已租赁以及租户身份后三个月内终止租赁。

可以对终止通知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相关当事方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通知对方。如果终止方未在收到异议后一个月内撤回通知,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可在另外两个月期间内要求法院审查通知的合法性。但是,如果租户按照通知腾空商业房屋,则此类通知应被视为有效且被租户无异议接受。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经过通知期的情况下终止;房东可在租户特别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终止,租户可在房东未能为其提供充分保护以对抗第三方声称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或要求交还或腾空房屋的情况下终止。但是,违约行为必须在通知中明确说明,且必须在发出通知前给予补救违约的机会。

标识规定

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租户有权在租赁对象所在的不动产上适当地设置各种类型的标识。房东只能出于严重理由拒绝同意。如果租户书面要求房东给予此类同意,而房东在1个月内未回应,则视为已给予同意。另一方面,未获得同意构成租户对租赁协议的严重违约。

接管客户群的补偿

一项全新的法律机制是支付接管客户群的补偿,即由租户自己创建的定期客户群体。在房东发出通知终止租赁且客户群同时被房东或新租户接管的情况下,租户有权获得接管客户群的补偿。但是,如果房东因租户严重违反义务而向租户发出通知,则租户无权获得接管客户群的补偿。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COVIS ježek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Betlémské nám. 6
110 00 Prague 1
电子邮箱:mojmir.jezek@ecovislegal.cz
www.ecovislegal.cz/

关于ECOVIS ježek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捷克律师事务所ECOVIS ježek主要专注于公司法房地产法争议管理金融银行法,并在所有领域提供专业建议,为国际事务所的客户提供替代选择。所提供服务的国际性通过过往经验以及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领先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得到保证,这些合作是在全球75个国家运营的ECOVIS网络内进行的。ECOVIS ježek团队成员拥有在领先国际律师和税务公司为跨国公司、大型捷克公司以及中型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的长期经验。更多信息请访问www.ecovislegal.cz

本网站上包含的所有信息都是一种法律广告。请勿将本网站上的任何内容视为法律建议,本网站上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在根据您在本网站上阅读的任何内容采取行动之前,请与我们安排法律咨询。以往的结果不能保证未来的结果,以往的结果不表明或预测未来的结果。每个案例都不同,必须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通过声明获得 - 继承捷克公民身份

捷克共和国并购和尽职调查中的GDPR合规

捷克破产和资不抵债 - 主要利益中心(COMI)以及欧盟和捷克共和国跨境破产中的国际管辖权

在捷克共和国成立股份公司。需要更多信息吗?

捷克共和国实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登记。您知道如何操作吗?

捷克股份公司、捷克有限责任公司和捷克分公司之间的基本差异

捷克共和国的商业活动形式。哪种最适合您?

每个捷克公司所有者在年底前应该检查的十大事项

捷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如需更多信息,请点击我们的"新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