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自主确定机器的责任

捷克共和国自主确定机器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机器人不是权利的主体。因此,直接自动机器在捷克共和国的法律责任不存在。因此,如果出现错误,有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负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捷克法律中,我们可以考虑使用“民法典”中规定的几种客观责任的类比,特别是对物品造成的损害和特别危险操作造成的损害,最后,我们也可以使用响应原则优越。在原始机器人的情况下,可以应用论文,对其行为负责的人是监督原始机器人的人 - 用户或所有者(根据§2936和民法典的以下内容)。但是在更完美,更自主的系统的情况下,这种假设对于自主机器人的行为的第三人责任可能看起来是不公正的。特别危险的操作造成的损坏是基于操作员的责任。

在捷克法律秩序中,“民法典”第2925条第1款对此问题的依据进行了如下规定:“经营企业或其他特别危险的设施的人应赔偿增加的来源造成的损害。危险;如果即使通过适当的照顾也不能提前合理地排除严重损害的可能性,那么一项行动就特别危险。“捷克民法典以某种方式解释了这一条,几乎任何事情都可被视为危险的行动,但没有然而,一些外国消息来源已直接在人工智能方面使用这一原则。

对特别危险的操作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是客观的。这意味着,运营商有责任,尽管他自己没有过错。尽管如此,这一客观责任并不构成绝对客观。操作员可以在案件中解放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他证明损坏是由主要人员造成的,或者是由第三方不可避免的行为引起的,操作员没有真正的机会阻止这种行为。

说到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责任,在“深口袋”理论的背景下使用这一原则特别合适。根据这一理论,特别危险操作的操作员(在全自动机器人的情况下,制造商或程序员,而不是最终用户)有义务从操作员的利润中补偿其所有损害。因此,这项义务将主要导致对所有特别危险的经营者的损害承担最终责任的强制性保险,这无疑会导致其产品对消费者和最终用户的价格上涨。

响应优越原则起源于盎格鲁 - 撒克逊法律体系,并在捷克民法典第1935条和第2914条中反映为所谓的“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原则是,一个人,在他的活动,使用代理人,雇员或其他帮助者应为该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就像他自己造成的那样。这意味着经营者应对其用于操作的自动机器负责。

对于自主机器人和机器在没有人工协助或监督的情况下工作,法院的做法目前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只能推测在数字化4.0时代,上述两个原则中的哪一个将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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